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28073號
CHDV,96,促,28073,2007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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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8073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丙○○○○○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粘庭嘉」抑或為「粘嘉政」?並請提出
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
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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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