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784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弘一辦公家具有限公司
樓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壹佰伍拾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債權人所提出AA0000000號之支
票,發票人為弘一辦公家具有限公司,乙○○僅為該公司之
負責人,聲請人以乙○○簽發該支票為由,請求乙○○給付
票款,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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