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27847號
CHDV,96,促,27847,2007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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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784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弘一辦公家具有限公司
            樓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壹佰伍拾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債權人所提出AA0000000號之支
  票,發票人為弘一辦公家具有限公司乙○○僅為該公司之
  負責人,聲請人以乙○○簽發該支票為由,請求乙○○給付
  票款,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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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一辦公家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