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7549號債 權 人 荷蘭商天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債權人荷蘭商天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因與債務人光發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荷蘭商天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光發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乙份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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