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7248號
債 權 人 麥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麥帥科技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雍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麥帥科技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者,不得行之,民
事訴訟法第509條訂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
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民事訴訟法第51
1條第3款亦有明文。查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狀事實及理由
欄所載,並無債權人已履行對待給付 (依約交付貨物)之陳述,
請具狀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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