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6947號
債 權 人 成太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債 務 人 巨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捌拾玖萬陸仟伍佰伍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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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6年度促字第269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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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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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6年7月31日 │531,558元 │96年9月28日 │AD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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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6年7月31日 │602,726元 │96年9月28日 │AD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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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96年7月31日 │529,607元 │96年10月11日 │AD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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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96年8月20日 │626,573元 │96年10月11日 │AD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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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96年8月20日 │606,093元 │96年10月11日 │AD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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