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26850號
CHDV,96,促,26850,2007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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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6850號
債 權 人 甲○○
            60弄
債 務 人 平光電著塗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叁佰玖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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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促字第268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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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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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8,544元        │95年3月21日      │5%          │
├──┼────────────┼───────────┼───────────┤
│002 │36,000元        │           │           │
├──┼────────────┼───────────┼───────────┤
│003 │16,000元        │95年9月20日      │5%          │
├──┼────────────┼───────────┼───────────┤
│004 │32,550元        │           │           │
├──┼────────────┼───────────┼───────────┤
│005 │3,000元         │           │           │
├──┼────────────┼───────────┼───────────┤
│006 │300元          │           │           │
├──┼────────────┼───────────┼───────────┤
│007 │1,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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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平光電著塗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