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6850號
債 權 人 甲○○
60弄
債 務 人 平光電著塗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叁佰玖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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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促字第268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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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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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8,544元 │95年3月21日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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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36,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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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6,000元 │95年9月20日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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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32,55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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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3,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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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3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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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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