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26625號
CHDV,96,促,26625,20071102,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6625號
債 權 人 林清龍即立易水電材料行
上列債權人林清龍即立易水電材料行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林清龍即立易水電材料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狀狀尾漏未蓋聲請人之商號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