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6年度,414號
CHDV,86,訴,414,20071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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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6年度訴字第414號
原   告 B○○
            弄18
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律師
複 代理 人 甲i
被   告 k○○
      g○○
      h○○
訴訟代理人 甲m○
被   告 i○○
      黃○○
      t○○
      v○
訴訟代理人 甲k
被   告 n○
      C○○
      E○○
      w○○
      I○
      N○○
      康文獻
      D○○
      o○○
被   告 p○○
訴訟代理人 甲l○
被   告 r○○
      q○○
      l○
      康水
      F○○
      H○○
      G○○
      甲J○
      壬○○
      W○○
      j○○
      Q○○
      R○○
      S○○
      甲寅○
      甲D○
      甲 辛
      甲宇○
           現應受
      甲地○
           現應受
      甲C○
           現應受
      P○○
           現應受
      甲O○
      甲Q○
      甲R○
      甲T○
      甲S○
      宙○○○
      甲d○
      甲L
      甲K
      甲戌○
      陳張
      甲U○
      甲V○
            巷10
      甲壬
            巷15
      甲亥○
      甲A○
      甲B○即陳瑞君
      甲申○
      甲未○
      甲午○
      甲巳○
      丁○○
      丙○○
      乙○○
      戌○○
      甲卯○
      甲○○
      甲宙○○
      甲乙○
      y○
      x○
      甲Z○
      甲玄○
      甲黃○
      午○○○
      甲酉○
      甲b○
            號8樓
      申○○
      甲X○
      地○○○
      甲c○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p○
被   告 V○○
      U○○
      M○○
訴訟代理人 甲n○
被   告 m○○
      甲Y○
      c○○
      a○○
      b○○
      d○○
      Y○○
      Z○○
      ○○
訴訟代理人 甲o
被   告 K○○
      J○○
      e○○
      f○○
      u○○
      T○○
      s○○
訴訟代理人 甲j○
被   告 宇○○
      甲癸○
      甲丑○
      甲天○
      甲子○
      天○○
      甲甲○
      z○○
      甲丙○
      玄○○
      甲a○
      甲e○○○○○
      甲G○
      甲F○
      甲I○
      甲H○
      己○○
      戊○○
      庚○○
      甲W○
      甲N○
      甲M○
      巳○○
      辰○○
      未○○
      酉○○○
      甲P○
      甲庚○
      甲戊○
      甲h○
      甲g○
      甲f○
      甲己○
      莊却
      X○○○
      A○○
      O○○
      康振祺
      康振洲
      卯○○
      寅○○
      丑○○
      子○○
      甲辰○○
      亥○○○
      癸○○
      辛○○
      甲E○
      甲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5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中關於編號5部分面積180.2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h○○取得」之記載,應更正為「分歸被告甲丁○取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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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