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96年度,87號
CHDM,96,撤緩,87,2007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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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撤緩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業務侵占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
度上易字第1103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6年度執聲字第69
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 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又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 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 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 其緩刑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96年8月28日以96年度上易字第1103號 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 元折算壹日,緩刑3年,並應於96年8月31日前,支付新臺幣 (下同)36,957元予締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締旺公司), 於96年8月28日確定在案。惟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傳喚受刑人於96年10月25日到該署並攜帶支付被害人 36,957元之證明,受刑人於96年10月14日親自簽收傳票卻未 到場,且締旺公司組長余佳盈亦表示受刑人迄今均未支付上 開款項,顯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 ,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之情形,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三、經核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103號刑事 判決1份、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及 送達證書各1紙、該署於96年10月5日及同年10月25日分別電 詢被害人締旺公司組長余佳盈之公務電話紀錄單各1紙,足 認受刑人甲○○未依前揭判決主文履行賠償被害人締旺公司 之損害,顯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 情形,無從再預期受刑人將會遵守相關法令規定,是本院認 為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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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締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