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345號
PTDV,96,補,345,2007110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45號
原   告 依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何政添即永勝工程行
            2號2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73,650
     元,應繳繳裁判費19,6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8,61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晏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1/1頁


參考資料
依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