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抗字,96年度,43號
PTDV,96,抗,43,2007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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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43號
抗 告 人 甲○○
相 對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9
月12日本院96年度拍字第498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意旨略以:案外人吳王麗雲於民國89年3 月8 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吳炯鐸向相對人 (法人合併前為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 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 期限為不定期,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吳烱鐸向相對人借款,自民國92年 8 月26日起即未清償本息,積欠本金3,373,099 元及利息與 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而案外人吳王麗雲已於民國90 年7 月9 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於抗告人,依法 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核與民法第873 條第1 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准予拍賣系爭土地 等語。
二、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
對人陳述意旨略以:本件不動產係依買賣取得,無從得知 所有權原有瑕疵,且應受善意受讓之保護等語;又據案外人 吳王麗雲聲稱,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擔保之債務,已全部清 償完畢,其與相對人間最高限額抵押權已不存在,原法院准 許拍賣抵押物,於法自有違誤云云,而提起抗告,並聲明: 原裁定廢棄。
三、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抵押權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者,係 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 係存否之效力,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亦無既判力。故祗 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並由抵押權人所提出之文件為形 式上審查,已能明瞭有債權存在,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 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如對於此項 法律關係有爭執時,應由有爭執之人提起訴訟,以求解決, 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有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裁定之理



由。(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 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 ,本件案外人吳王麗雲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相對人設定之抵 押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是就相對人所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及土地登記第2 類謄本等件 形式上以觀,即可知系爭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其所擔保債 權之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業據相對人提出本院91年度 執己字第14727 號債權憑證為證,揆諸前開法律規定及說明 ,原審依相對人之聲請裁定准予拍賣系爭土地,於法自無不 合。至抗告人主張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云云,涉 及實體問題,應由其另提出訴訟加以解決,尚非本件非訟事 件所能審究,其以此為由提起抗告,非有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阮世賢
法 官 羅森德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1 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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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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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 │潮州 │愛國│ │719 │建│0 │1 │70.29 │3分之1│重測前為潮│
│ │ │ │ │ │ │ │ │ │ │ │州段80-21 │
│ │ │ │ │ │ │ │ │ │ │ │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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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屏東 │潮州 │愛國│ │720 │田│0 │2 │9.46 │3分之1│重測前為潮│
│ │ │ │ │ │ │ │ │ │ │ │州段80-108│
│ │ │ │ │ │ │ │ │ │ │ │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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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4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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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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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38 │潮州鎮○○路76│愛國段718、719│鋼筋混凝土│1樓157.00、2樓113.00、│ │全部│重測前為潮州鎮23│
│ │ │號 │地號 │造加強磚造│騎樓66.00合計336.00 │ │ │4建號 │
│ │ │ │ │、2層樓房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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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