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己○○
相 對 人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㈠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丁○○、第三人戊○○,以其所 有如附表㈠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票據、保證、 信用狀、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 2, 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84年12月26日 起至114 年12月2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戊○○於88年 6月29日向 聲請人借款2,000,000 元,並邀同相對人丁○○為連帶保證 人,借款期間為自88年6月29日起至103年 6月29日年,並約 定還本繳息方式、利息及違約金等計算方式。詎第三人戊○ ○僅攤還本息至96年 6月29日止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334,555 元及利息、 違約金等。
三、又第三人戊○○、陳東海於88年 7月29日共同向聲請人借款 5,000,000元,到期日為89年5月14日,且簽立本票一紙交聲 請人收執。另陳東海又於同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 元,借 款期限為自88年7月29日起至89年7月29日止,且邀同第三人 戊○○為連帶保證人,前開借款並約定還本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詎第三人戊○○、陳東海本息僅繳納 如附表二所示之日期即未為繳納,尚欠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等。
四、第三人戊○○於89年11月17日以贈與為原因,將其前開所有 不動產之抵押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丙○○○,依民法第 867 條之規定,該抵押權並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 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及借據等影本等件為證。
五、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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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㈠: 96年度拍字第3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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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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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宜蘭縣│蘇澳鎮 │南安 │ │600 │建│ │ │48 │全部 │重測前:南│
│1 │ │ │ │ │ │ │ │ │ │(所有權人陳│方澳段1之2│
│ │ │ │ │ │ │ │ │ │ │國政) │053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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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宜蘭縣│蘇澳鎮 │南安 │ │601 │建│ │ │60 │全部 │重測前:南│
│2 │ │ │ │ │ │ │ │ │ │(所有權人陳│方澳段1之2│
│ │ │ │ │ │ │ │ │ │ │沈阿梅) │327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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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㈠(建物)︰ 96年度拍字第3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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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 │ │
│編│ │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 合 │ 主要建 │ 面 │ 面 │ │ │
│ │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 │ │ │ 積 │ │備 考│
│ │ │ │ │材 料 及│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 │ 築材料 │ │ │ │ │
│號│ │ │ │ │ │ │ │ │ │ │ │ │ 單 │範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計 │ 及用途 │ 積 │ 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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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73 │宜蘭縣蘇│宜蘭縣蘇│住家用鋼│1 層 │2 層 │騎 樓 │ │ │59.22 │ │ │ │全部│ │
│1 │ │澳鎮華山│澳鎮南安│筋混凝土│14.91 │29.61 │14.70 │ │ │ │ │ │ │(所│ │
│ │ │路31號 │段600地 │加強磚造│ │ │ │ │ │ │ │ │ │有權│ │
│ │ │ │號土地 │(2層) │ │ │ │ │ │ │ │ │ │人陳│ │
│ │ │ │ │ │ │ │ │ │ │ │ │ │ │國政│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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