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78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本院公設辯 乙○○公設辯護人
護人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參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8月30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瑞 華
法 官 黃 永 勝
法 官 林 惠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李 茂 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