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6年度,252號
ILDM,96,交聲,252,200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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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6年度交聲字第252號
移送 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
異 議 人 環鑫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代 理 人 丁○○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
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於民國96年8月29日所為之宜監
字第裁43-Q00000000號裁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機關係以:異議人環鑫通運有限公司之駕駛人乙○○ 於民國96年7月22日18時,駕駛車牌號碼673-HX號營業貨運 曳引車牽引77-UJ號營業半拖車,行經臺二線131公里卸貨場 ,該77-UJ號營業半拖車登檢為「砂石專用車(港)」,惟 非裝載砂石自港區○○○○○道路,其裝載砂石未依規定使 用專用車輛,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隊礁溪分隊第二 小隊警員製單舉發。嗣經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29條之1第1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 處理細則第44條第1項規定,裁處新臺幣(下同)40,000元 罰鍰。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依交通部95年1月16日交路字第0950016 839號函載明營業半拖車登檢為「砂石專用車(港)」可行 駛於一般道路及載運砂石,且由港區進出,應由警方提出證 明依據,況砂石專用車原意為取締超載問題,當天異議人所 有之車牌號碼673-HX號營業貨運曳引車牽引77-UJ號營業半 拖車並未超載,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三、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規定:「裝載砂石 、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其專用車廂未合於規定或變 更車廂者,處汽車所有人4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罰鍰, 並當場禁止通行。」
四、經查:
(一)證人丙○○即宜蘭警察局交通警察隊礁溪分隊第二小隊警 員於本院訊問時證述:「本件違規案件是我單獨取締,於 96年7月22日18時,在臺二縣131公里卸貨場,該處是我們 交通小隊的駐地,我們負責的勤務是貨車過磅及一般警察 執行勤務,本件駕駛人運載的東西不是從港區蘇澳港、基 隆港載出來的,而是從港區外的一般砂石場運載砂石,我 們就依法取締。我攔下駕駛人後,請駕駛人將駕駛執照、 行車執照及出貨單給我看,本院卷第5頁所示3張單據我都



有看到。我是看營業半拖車77-UJ號行車執照判斷本件車 輛非砂石專用車輛裝載砂石,當時駕駛人出示的77-UJ行 車執照上有載砂石專用車,後面登記『港』,登記『港』 的砂石專用車,僅能限制在港內載運砂石,所以會有通行 證、出貨單,但不能在港外載運砂石,故交通部始發函不 能與一般砂石專用車混淆。…本件沒有通行證及過磅單, 且從駕駛人出示的出貨單,可知砂石是從川寶建材股份有 限公司欲運載南港。」等語(見本院卷第22頁至第26頁) 。佐以交通部96年11月21日交路字第0960057849號函說明 欄載明:「(二)查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 傾卸框式半拖車,公路監理機關經檢驗查核其已依『裝載 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規定』第3點規定 裝設裝置及標示者,即登檢為『砂石專用車』。另自港區 駛出且出具港區過磅單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傾卸框式半拖 車,依該規定第5點至第7點規定,經查驗合格得登檢為『 砂石專用車(港)』。次查登載為『砂石專用車(港)』 之車輛,其貨廂容積及貨廂外框顏色依規定得不受『砂石 專用車』之規定限制;及其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應加註 貨廂內框長、寬、高(貨廂容積不受第3點限制之車輛除 外)及於『砂石專用車』字樣後另行標示(港)以資識別 。(三)次查上開規定第5點至第7點業明文規定,登檢為 『砂石專用車(港)』之車輛,僅得載運砂石自港區○○ ○○道路。爰登檢為『砂石專用車(港)』之車輛得自港 區載運砂石出港;但不得於港區外甲、乙公司間載運砂石 行駛道路。」等語(見本院卷第39頁至第42頁),顯見營 業半拖車登檢為「砂石專用車(港)」,其貨廂容積及貨 廂外框顏色依規定得不受「砂石專用車」之規定限制,惟 僅得載運砂石自港區○○○○道路,但不得於港區外甲、 乙公司間載運砂石行駛道路甚明。再參以本件77-UJ號營 業半拖車之拖車使用證登檢為「砂石專用車(港)」,且 於96年7月22日15時41分,異議人之駕駛人乙○○駕駛車 牌號碼673-HX號營業貨運曳引車牽引77-UJ號營業半拖車 ,係在川寶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裝載砂,欲運載至臺北國產 南港公司,於同日18時,行經臺二線131公里卸貨場,此 有川寶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單據3張、77-UJ號營業半拖車之 拖車使用證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頁、第30頁),益 證於96年7月22日18時,異議人之駕駛人乙○○駕駛車牌 號碼673-HX號營業貨運曳引車牽引77-UJ號營業半拖車, 係在川寶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裝載砂,欲運載至臺北國產南 港公司,行經臺二線131公里卸貨場,並非載運砂石自港



區○○○○於道路。綜上證據,可證異議人之駕駛人乙○ ○於96年7月22日18時,駕駛車牌號碼673-HX號營業貨運 曳引車牽引77-UJ號營業半拖車,行經臺二線131公里卸貨 場,該77-UJ號營業半拖車登檢為「砂石專用車(港)」 ,惟非裝載砂石自港區○○○○道路,異議人裝載砂石未 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之違規行為,事證明確。故異議人仍 以前詞辯稱:營業半拖車登檢為「砂石專用車(港)」可 行駛於一般道路及載運砂石等語,自不足採。
(二)至於交通部95年1月16日交路字第0950016839號函說明欄 二固載有:「查車輛經依『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 輛或專用車廂規定』登檢為砂石專用車(港)之車輛,當 可行駛於道路及載運砂石,惟其可否進入各港區,當應依 各港區管制之規定辦理。」等語(見本院卷第3頁),該 函文對登檢為「砂石專用車(港)」車輛之行駛範圍並未 明確說明,而滋生疑義。故交通部於95年11月24日交路字 第0950059883號函說明欄二載明:「經公路總局彙綜各監 理機關意見,一致認為『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 或專用車廂規定』第5點明定,自港區駛出且出具港區過 磅單之傾卸式大貨車及傾卸框式半拖車,其貨廂容積及貨 廂外框顏色得不受限制,如准於港區外載運砂石土方,易 與一般傾卸框式車輛(非砂石專用車)混淆,衍生管理問 題,業者如有是項需求,應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為砂石專 用車,以維護營運制度與落實砂石專用車之管理,故現行 規定仍宜維持。」等語(見本院卷第8頁),顯示交通部 已明確函覆中華民國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登 檢為「砂石專用車(港)」車輛不得於港區外載運砂石土 方。故異議人仍以交通部95年1月16日函文辯稱:本件未 有違規之行為等語,亦不足採。
(三)綜上證據,異議人既然有上開違規之事實,原處分機關據 以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4條第1項規定 ,裁處40,000元罰鍰,於法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 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葉瑩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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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川寶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鑫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