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1219號
SLDV,96,訴,1219,2007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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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219號
原   告 百齡花園社區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叁萬捌仟捌佰捌拾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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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