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1392號
SLDV,96,聲,1392,2007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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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3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兆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友上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裁全字第5299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
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給付貨款請求之強制執行,聲 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豐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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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上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