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整字第1號
聲 請 人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余淑杏律師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二 人
共同代理人 蔡慧玲律師
龍毓梅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准予重整。
選派蕭世祺、戊○○、丁○○三人為重整人。
選任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寬照會計師、張秀夏律師三人為重整監督人。
債權及股東權申報期間及場所: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止,在臺北市內湖區○○○路266 至286 號(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營業處所)。記名股東之權利依股東名簿之記載,無須申報。債權人及無記名股東之權利未經申報者,不得依重整程序受償及行使權利。所申報債權及股東權之審查期日及場所: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一法庭(臺北市內湖區○○○路○段91號)。
第一次關係人會議期日及場所: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日上午十時,在臺北市內湖區○○○路266至286號(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營業處所)。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聲請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 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相當於公 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10%以上之公司債權人向法院聲請重 整。公司法第282 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雅新公司)於民國96年1 月18日之資本總額為新 臺幣(下同)200 億元,實收資本為106 億3千610 萬5,650 元,於96年5 月24日經董事會決議向法院聲請公司重整;而
另二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 )及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於向本院 聲請雅新公司重整時,為其債權人,債權額共計為20億8 千 9 79萬5,000 元(相當於雅新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即實 收資本總額106 億3 千610 萬5,650 元之10%以上之公司債 權人),此有聯合授信合約1 紙、綜合授信合約4 紙為憑, 核聲請人之聲請與公司法第282 條相符,是本件聲請合於前 揭法條規定,先予敘明。
二、聲請人雅新公司聲請意旨略以:
㈠公司設立於61年2 月18日,於89年9 月股票正式掛牌上市, 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目前實收資本額為106 億3 千610 萬 5,650 元,主要從事五金機械製品買賣業務、印刷電路板之 加工製造買賣業務、塑膠製品及手工藝品之買賣業務、鍋爐 壓力容器化機械燃燒之加工製造買賣業務、電子產品之電子 零組件加工製造買賣業務、電腦週邊設備及其零組件之製造 加工、買賣等業務,以及代理前項有關國內外廠商產品之報 價、進出口貿易業務。
㈡自創立以降,擁有良好國內外客戶,且公司投入印刷電路板 已有33年歷史,人才、技術及品質已達國際水準,於同業中 深具競爭力;亦與日本國際大廠進行技術合作,有助於提昇 產品品質及技術層次,另針對汽車用板之需求,取得QS9000 之認證,使公司產品定位更加明顯,以現有製造、研發能力 將在產業發展趨勢下強化創新能力、提昇產品附加價值、培 養更多研發人力及創新能力,朝向專業電子製造服務平穩成 長。
㈢依95年度第3 季財務報告顯示,截至95年9 月30日止,公司 資產總值為381 億6 千762 萬6,000 元,負債總計186 億6 千112 萬,每股淨值約為18元,足以清償債務。而公司90年 度營業收入為76億1 千381 萬9,000 元,稅後損益為9 億8 千33萬6,000 元,每股盈餘為1.17元;91年度營業收入為11 0 億3 千472 萬3,000 元,稅後損益為13億4 千84萬3,000 元,每股盈餘為1.53元;92年度營業收入為171 億7 千845 萬3,000 元,稅後損益為26億8 千955 萬8,000 元,每股盈 餘為2.93元;93年度營業收入為230 億1 千669 萬8,000 元 ,稅後損益為30億6 千314 萬1,000 元,每股盈餘為3.25元 ;94年度營業收入為333 億8 千197 萬4,000 元,稅後損益 為37億4 千678 萬,每股盈餘為3.95元。 ㈣公司90至94年度之營業額雖穩定快速成長,惟因96年3 月初 營業額有錯誤登載情事,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 重編財務報表,並由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告自96年4 月9 日起
股票採全額交割,嗣於96年5 月7 日停止公司股票在證券市 場交易,致往來銀行緊縮銀根並凍結額度,截至96年5 月11 日止,聲請人已償還11億1 千449 萬5,000 元,且供應廠商 亦要求聲請人以現金提貨或儘速清償貨款,致公司周轉困難 。雖屢次與銀行團協商清償債務方案,然未達成共識,致使 已簽發之票據遭退票;復依聲請人96年5 月21日至31日預計 現金流量表所示,現金餘額短絀情形逐日增加,聲請人所簽 發96年5 月30日暨5 月31日到期之支票共14張,必將無法兌 現造成退票,恐引發債權人查封資產、廠商逕行搬走存貨、 工廠及營業部門停工、員工失業等情事,造成公司暫停營業 或有停止營業之虞,全體股東、債權人權益喪失,損害社會 經濟。
㈤依公司目前財業務狀況,如能進入重整程序,透過緊急處分 保護,擬定重整計畫、處分資產、辦理減資、增資程序,降 低財務負擔,與債權人取得協議,當能逐步恢復營運,達成 重建更生之結果。
三、聲請人遠東銀行、兆豐銀行聲請意旨略以: ㈠雅新公司及其子公司於臺灣金融界借款約達179 億元,其中 以不動產為擔保之借款僅10億元,餘為信用借款,如倒閉將 致社會經濟受巨大衝擊;且雅新公司蘇州廠因營運資金不足 ,蘇州市吳中區政府擬接管後將之賤賣予當地陸資或外資企 業,惟蘇州廠為雅新公司重要廠房,惟有極力保留方能確保 雅新公司營運。又雅新公司營業額於96年4 月已急速萎縮至 13.2億元,5 月僅剩9.7 億元,顯見客戶已對其失去信心, 在無新經營者帶來新訂單挹注下,若由雅新公司為重整聲請 程序,亦未能挽回客戶及員工之信任。
㈡自96年4 月3 日事發後,債權銀行一再要求雅新公司董事長 甲○○儘速簽訂財務監控契約,使公司財務運轉透明化,惟 均未獲回應,且雅新公司亦未主動召開銀行團會議,而雅新 公司蘇州廠台籍幹部亦表示憂心經營狀況,更怕陸資接收後 工作不保,皆期盼銀行能儘速接手經營權。又雅新公司原經 營者虛報營收及獲利,致未能提供真實財務報告;原96年4 月底尚未設定抵押權之大陸地區機器設備,雅新公司不顧臺 灣銀行界要求,已設定抵押權予當地陸資銀行,而雅新公司 於美國尚有約30至40億元存貨及應收帳款雖因訴訟被凍結, 惟雅新公司業已勝訴,鑑於其財務透明度差,負責人又有虛 增營收獲利不良紀錄,上開款項流向令人憂心。 ㈢雅新公司轉投資於大陸之工廠尚未停工,經債權銀行前往訪 廠後,僅有部分生產線停工,且於96年7 月5 日債權銀行與 會計師、雅新公司董事長甲○○開會時,推估雅新集團淨值
仍有30億元。而雅新公司主力業務PCB 為電子產業之基礎工 業,96年下半年景氣暢旺,前景可期,現僅因原經營者失去 供應商及債權人信任,致未能正常進料與接單,如能有債權 人主導重整程序,恢復雅新公司信譽,以其累積長久累積技 術及擴建之最新設備,實有重整成功機會,否則一旦員工信 心動搖、工廠停工,抑或遭大陸方面有心人士趁機低價承接 ,即無再回復之可能,將致公司倒閉,社會經濟、債權人權 益均遭受重大損害。
四、本院依公司法第284 條第1 項之規定,徵詢中央金融主管機 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銀行局意見,其 等之意見如後:
㈠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96年6 月28日以證 期一字第0960030776號函覆略以:
⒈經查雅新公司前未依規定重編95年度第3 季及其他相關各 期財務報告,暨未依法令期限辦理95年度及96年度第1 季 財務報告之公告申報,已自96年5 月7 日起停止其有價證 券上市買賣。次查該公司負責人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 條及第171 條等規定部分業已移請檢調單位偵辦,並函請 該公司重編95年度第3 季及其他相關各期財務報告。該公 司應收帳款餘額由95年6 月底之81億元,增加至96年2 月 底為140 億元,另95年度對Protron (實收資本額美金1 萬元)之總銷售金額約93億元,截至96年2 月底應收帳款 增至57億元等,涉有異常,經其表示係因電腦系統更換致 營業收入誤用預計出貨量估列銷貨收入,期末漏予調整未 實際出貨訂單,致95年度應收帳款虛增約13億餘元,應付 帳款低列約43億元,其他應受代購款低列28億元,營業收 入虛增約89億元,稅前淨利虛增約28億元。又該公司未能 就其於台北富邦銀行及日商瑞穗實業銀行之定存單由前開 銀行保管之原因暨是否有資金用途受限制等情事數項疑點 予以說明;另就93、94年度多筆應收應付帳款對沖、而沖 銷對象不同等情亦未說明原因及提供入帳佐證資料,自可 能影響該公司93、94年度財務報表正確表達。復該公司迄 今尚未依規定期限重編相關財務報告及辦理財務報告之公 告申報,致無法據以衡量該公司財務狀況及營業情形,恐 影響重整計畫之進行。
⒉該公司主要業務為印刷電路板、消費性電子產品等業務, 惟因競爭激烈,及須面對科技技術進步等風險,能否維持 以往之營收水準有待評估,及該公司計畫處分不動產及閒 置資產部分,其資產價值及計畫之可行性等情,均建請相 關產業專家表示意見。又該公司計畫以私募增資約15至20
億元以充實營運資金,然未提供是否已就增資案洽詢股東 或特定人等之意願暨可行性,本局尚無法據以判斷。另該 公司未提供具體償債計畫且該償債計畫涉及未來實際營運 狀況及各債權人意願,具有未來不確定性,而實際債務狀 況及未來資金融通來源亦未能得知,本局無法判斷其重整 計畫是否可行。
㈡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96年7 月9 日以銀局( 六)字第09600294500 號函覆略以:雅新公司債權銀行團決 議略謂:全體債權銀行共計28家,贊成重整者占債權比率為 21.39 %,反對重整者占債權比率為54.76 %;且相關債權 銀行有認須以原經營團隊交出經營權為條件同意重整,反對 重整者之原因為雅新公司自發生廠方貨款給付遲延以來,雖 陸續與債權銀行舉行協調說明會,然迄今仍未能提出財務報 表,對公司營運及財務改善計畫亦無具體說明,並無誠意解 決債務,未來營運堪慮。
㈢經濟部於96年7 月5 日以經商字第09602328280 號函覆略謂 :
⒈本案經本部派員赴該公司實地查訪結果如下: ⑴公司概況:
①從業員工:目前該公司現有員工約520 人。 ②資產設備:該公司於臺北市內湖區○○○ 路266 至26 8 號辦公大樓1 棟及桃園縣龜山鄉○○路○ 段346 號 5 層樓廠房1 棟。
③財務狀況:公司資本額106.36億元,依95年9 月30日 止自結財務報表,公司資產總值約381.67億元,負債 約186.61億元,資產大於負債約195.06億元,足以清 償債務。
⒉營運狀況:
雅新公司現以組裝代工消費性電子產品為主,在生產方面 應慎選加工產品,注重研發新產品,提高生產產能,降低 生產成本,提高獲利能力,在財務方面應處分相關資產, 採廠辦合一,減少浪費,健全財務規劃,加強營運資金管 理,並需獲得外來資金及各債權銀行的支持,將會有助於 該公司重整成功。
五、本件經選任楊省吾會計師為檢查人,請其就公司法第285 條 第1 項後段各款所列事項予以調查,其報告略以: ㈠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及資產估價:
⒈雅新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印刷電路板(PCB )之製造、消 費性電子及通訊產品之加工組裝業務。其中墨西哥廠已停 工,桃園廠尚有少數組裝業務及售後維修服務,東莞及蘇
州廠營運中,部分生產線停工。90年度之營業收入由76億 餘元,逐年上升至94年度333 億餘元,稅後純益亦逐年增 加,由9 億餘元增至37億餘元,每股盈餘由1.17元逐年上 升至3.95元,上述金額均經會計師簽證。另未經簽證自結 之95年度營業收入遽減為192 億餘元,反呈虧損8 億餘元 ,每股虧損0.82元;96年上半年自結營業收入為73億餘元 ,虧損13億餘元,每股虧損1.27元,7 月以後自結報表尚 未編妥。
⒉雅新公司90至94年度之財務狀況,據會計師簽證之報表所 示,流動資產由90年底49億餘元,增加至94年底之181 億 餘元,固定資產由90年底40億餘元,增加至104 億餘元, 其他資產由90年底2 億餘元,減為1 億餘元,流動負債( 分配前)由37億餘元,上升為99億餘元,長期負債(分配 前)由11億餘元,上升為70億餘元。另據未經簽證自結報 表所示,95年底流動資產為167 億餘元,固定資產為114 億餘元,其他資產為4 億餘元,流動負債(分配前)為87 億餘元,長期負債為102 億餘元,96年6 月底之流動資產 為170 億餘元,固定資產為110 億餘元,其他資產為4 億 餘元,流動負債(分配前)為97億餘元,長期負債99億餘 元,資產總額為347 億餘元,7 月以後自結報表尚未編妥 。
⒊95年12月31日之年度報表及96年度季報、半年報,截至報 告日止,尚未經委任之會計師查核完成,且無提供明細, 其各項資產所列金額是否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所認列方法 為估價基礎,未能評估,其中固定資產送請鑑價,尚未完 成。
㈡依公司業務、財務、資產及生產設備之分析,是否尚有重建 更生之可能:
⒈雅新公司營業收入自90年度起由76億餘元逐年成長至94年 度333 億餘元,95年度公司原公告自結亦為379 億元,然 於96年4 月3 日以「95年9 月間電腦系統更換致錯按每月 訂單預計出貨量估列銷貨收入、期末漏予調整未實際出貨 訂單數及客戶Protron 交易條件變更」為由公告營業收入 高列104 至106 億元,則95年度營業收入營為273 至275 億元,嗣後再提出自結之營業收入復降為192 億餘元,96 年1 至6 月為73億餘元。又95年度自結營業收入192 億餘 元雖經會計師吳紀群予以簽證,惟其提出之查核報告復說 明「截至報告日及報告期後日止,覆核工作尚有未足,如 銀行函證及應收應付函證之取得及調節核對、收入支出成 本流程之審核、進貨、進料等憑證之檢視等,本會計師將
於短期內提出必要之更正」。而另二位受委任之財務簽證 會計師黃增國、姜言馨均未完成94至96年度之查核工作, 委任書亦非兩人所親簽,是94、95、96年營業收入金額恐 難表示其經營狀況。
⒉雅新公司未來12年之預計營業收入由96年度120 億元,逐 年成長至107 年度265 億餘元,稅後淨利由96年度3 億餘 元上升至107 年度13億餘元;惟估列基礎係「依以往營運 實績並衡量當前產業景氣及市場供需之趨勢」,未能列明 產能依據及產品項目,且96年1 至6 月自結之半年虧損即 達13億餘元,與其估列之全年稅後盈餘3 億餘元差異甚鉅 。
⒊因雅新公司財務報告失真,故其財務分析數字所示比率並 無參考價值。據其提供之銀行借款統計表,96年8 月31日 為154 億餘元,以利率3 %計算,每年即有4.6 億元利息 ,以該公司現況尚無力負擔,須引進外資或協商債權銀行 暫停計息或減息,以改善財務狀況。且該公司於更正營收 金額且自結95年度營業結果虧損8 億餘元前,已有積欠供 應商貨款並努力洽談引進外資等情,足證週轉困難之事實 非僅限於銀行收回借款所致。
⒋該公司主要業務為印刷電路板(PCB )之製造、印刷電路 板之組裝(SMT )、電子產品之組裝(EMS )以及一般品 牌產品之組裝(如DVD、LCD、TV等),其中電路板之製造 組裝及電子產品之組裝工廠係設於大陸東莞及蘇州,其廠 房設備均可正常使用。尤以蘇州印刷電路板廠,設備新穎 ,製造全程幾近全自動化,製造產品之淨利潤亦高,惟事 發後東莞及蘇州廠開工率僅約30%。另桃園廠及墨西哥廠 係一般品牌產品之組裝,並無價昂設備,目前墨西哥廠已 停工,桃園廠幾近停工。
㈢公司以往業務經營之得失及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有無怠忽或 不當情形
⒈雅新公司於93年6 月1 日選任甲○○、己○○、李政寬、 林賢榮為董事,陳振基、劉成山、吳雪惠為監察人,任期 均三年,董事長為甲○○,己○○係董事長之配偶,並任 該公司總稽核,李政寬任該公司總經理;董事林賢榮、李 政寬分別於96年5 月9 日及5 月22日辭任董事;96年6 月 13日復選任甲○○、陳傳吉、吳寶貴、吳良榮及劉乃均等 五人為董事,江瑞昌、己○○及陳鳳枝等三人為監察人, 由甲○○任董事長兼總經理,任期三年,監察人己○○係 董事長之配偶。
⒉雅新公司96年度以前之董事會,未依公司法規定設置簽到
簿。
⒊原財務協理葉任侑(96年5 月10日離職)經管出納及會計 事務;現任財務長許文峰,亦為實際主辦會計人員,出納 林翠娥亦經管銷貨帳務,違反會計與出納分立之治理原則 。另董事會未通過其主辦會計人員之任用,違反商業會計 法第5 條第2 項之規定。原任總稽核己○○復執行財務及 會計工作,為落實內部控制,無法發揮稽核功能。 ⒋該公司係上市公司,自行公告95年度營業收入虛增104 至 106 億元,嚴重影響社會經濟及金融秩序,迄今尚無法提 出完整數據說明;查報表之編造,依公司法第228 條之規 定係董事會職責,竟由會計人員長期虛列而未察覺,事後 亦未及時編造正確報表公布,是難辭督導不週之責任。 ⒌該公司自61年經營印刷電路迄今,技術能力在業界口碑尚 屬不惡,逐步形成實收資本額100 億餘元之規模,實屬不 易,且致力於發展高階密度印刷電路板(HDI) 、LED 背 光模組與照明設備系統,負責人及其經營團對自有其貢獻 。
⒍該公司近年來舉債擴大廠區,復未調查市場即自創品牌Pr otron 銷售液晶電視,致資金呆滯、鉅額應收帳款無法回 收,金額可能高達41億餘元,且該品牌與市場Proton品牌 相差一字,遭Proton控告而支付和解金25萬美元,致不能 使用該品牌,經核負責人自應負業務經營之疏失責任。 ㈣聲請書狀所記載事項有無虛偽不實情形:
96年5 月24日第三次臨時董事會議事錄所載出席人員二人 ,全體同意聲請重整及緊急處分,查公司當時董事人數2 人,符合公司法第282 條第2 項之規定,惟與公司法第19 2 條第1 項規定「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 有間。又聲請狀第16頁所述95年第3 季經吳典昭、王引凡 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95年9 月30日資產總額381 億餘元,負債總計186 億餘元,資產大於負債195 億餘元 ,每股淨值約18元,完全足以清償債務;如按重整程序, 必可重建整生,以主管機關要求重編報表,俟會計師簽證 後另行提呈乙節,該公司於96年4 月3 日已公布營業收入 虛列104 至106 億元,其相關資產及負債金額於嗣後5 月 2 4 日聲請時自應據以調整,聲請狀所述金額雖呈明補陳 ,惟迄今尚未提出,其金額尚嫌無據,併有公司法第283 條第1 項第6 款應檢送最近1 年度(即95年度)財務報表 之規定。其餘事項並無虛偽不實之情形。
㈤聲請人為公司者,其所提重整方案之可行性: ⒈雅新公司所提重整方案要點如下:
⑴員工總數減為300 人,移至桃園廠辦公,處分內湖辦公 大樓及出售閒置資產,並持續生產具有競爭力之印刷電 路板、電源供應器及設計開發消費電子產品,以期正常 營運,產生盈餘。
⑵辦理增資或私募公司債10至20億元,彌補資金缺口,並 向銀行申請自償性貸款或向股東及第三人舉借新債。 ⑶自98年起償還有擔保債權26億餘元之本金,至107 年還 清,期間計息利率為1 至3 年為1 %、4 至6 年為1.5 %、7 至10年2 %;另自97年起分10年還清無擔保債權 191 億餘元,期間不計息。
⒉該公司所編96至107 年度之預計損益表中,其中第1 年度 96年度上半年自結金額即已虧損13億餘元,與預計全年稅 後淨利3 億餘元相差甚鉅,後續年度自亦受影響,且各年 度之科目金額估計並未附有明細表可參;而96至107 年度 之預計現金流量表亦未附有據以勾稽之相當各年度資產負 債表。又增資、私募公司債或向銀行融通以取得資金乙節 ,以該公司涉嫌虛列營收、財務報表未依限完成簽證公告 等情,自不易獲得外界信賴取得資金,且減息、分期償還 辦法仍未與銀行協商,不利方案之進行。
⒊該公司於業界仍有競爭優勢,且蘇州線路板廠已於今年加 入營運,如能加強財務管理及監督,並在會計作業及內部 控制系統健全下,重整尚屬可行。
㈥其他有關重整之方案:
聲請人遠東銀行、兆豐銀行以公司債權人身分提出之重整 方案,其要點如下:
⒈關閉桃園廠,內湖辦公大樓出售後部分租回做為辦公室 ,以節省費用,取消自有品牌之開發,保留技術性高之 電源供應器、LED 燈具業務,另縮小電子產品組裝(EM S )範圍,以來料加工為主,並整併電路板組裝廠(SM T )以利管理,努力生產雅新公司獲利最高之印刷電路 板,預期3 年後可達營業額200 億元以上,稅前淨利達 15%。
⒉粗估收入及支出,每月尚有淨現金流入1 億餘元,惟須 20億元週轉金,可由重整銀行團給予信用狀開狀額度及 應收帳款質借。
⒊銀行債權可以轉成可轉換公司債,除保全債權外,未來 亦可入股,以解決龐大負債問題。
六、本院綜合前述各種意見及調查結果,認:
㈠雅新公司主要業務為印刷電路板之製造、消費性電子及通訊 產品之加工組裝業務,前因96年4 月9 日臺灣證券交易所以
該公司於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對95年度自結盈餘重大錯誤、 期末應收帳款大幅增加及與應付帳款差異懸殊原因、對主要 銷售客戶Protron 之銷售真實性及期末應收帳款餘額及備抵 損失所做之說明,尚無法釐清疑慮,亦未提供具體憑證而暫 停其融資融券交易,復於96年5 月7 日停止其上市有價證券 之買賣,致債權銀行緊縮銀根凍結額度,引發一連串退票危 機。惟雅新公司資本額106.18億元,依96年6 月自結財務報 告,公司資產總值約347 億元,負債約196 億元,客觀上仍 足以清償債務。如債權銀行願全力配合,使公司資產得以確 保及作最有效使用,依合理財務費用負擔分析,雅新公司確 有繼續經營之價值。
㈡雅新公司自96年4 月3 日公告虛列營收後,桃園廠幾近停工 ,東莞及蘇州廠部分停工,唯有儘速提出確實經營數據,獲 取外界信賴,積極利用印刷電路板技術及生產設備之優勢, 方能拓展業務。
㈢雅新公司95年度財務報告暨96年度季報、半年報,因未經其 簽證會計師簽證且無提供明細,關於雅新公司資產、經營現 況及營運資金運用情形,均無從得知,因此如何儘速使公司 財務報告能正確允當表達公司目前財務業務狀況,係公司恢 復全面營運,規劃研擬適當可行之財務及業務重建計劃當務 之急。
㈣雅新公司主力業務PCB 為電子產業之基礎工業,擁有30年以 上印刷電路板技術,在業界仍具有競爭優勢,目前雖有部分 停工停業,惟其大陸廠設備均可正常使用、人員士氣尚可、 業務協調能力亦佳,並有國外知名廠商如新力(SONY) 、菲力普(PHLIPS)、夏普(SHARP)等客戶, 如能即時掌握市場商機,加強財務管理及監督,維持正常開 工率,則其重整尚屬可行。
㈤聲請人遠東銀行及兆豐銀行所提之重整方案,依檢查報告所 示,認其尚屬具體,以銀行之信譽及資金輔以雅新公司原有 之生產設備,較易重整完成;且其所提之重整人及重整監督 人,既為銀行所推薦,責對重整事務之進行當有助益。 ㈥按公司重整制度之目的,係就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 ,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者,預料其有重建之 可能者,在法院監督下調整其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 人之利害,而圖公司企業維持與再生,以清理公司債務並保 護社會大眾之利益,故若衡公司營業狀況,有經營價值,即 應認有重整之實益。本件雅新公司主要從事之PCB 產業於業 界仍具有競爭優勢,若日後能恢復正常營運,順利挹入資金 ,並提昇產品技術及產能利用率,雅新公司自非無更生之可
能。
七、依公司法第290 條第1 項、第289 條第1 項之規定,並參酌 聲請人、債權人之推薦,選派蕭世祺、戊○○、丁○○三人 為重整人,另選任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寬照 會計師、張秀夏律師三人為重整監督人,並核定關於債權及 股東權之申報、審查及第一次關係人會議之日期及場所,如 主文所示。
八、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鄒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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