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鮑泰鈞
代 理 人 曾月娟律師
方文萱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吳淑慧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大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設臺中市西屯區○○○路77號6 樓之9) 為中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中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 %以上之股東,得 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 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繼續1 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公司 股票3356萬3000股,佔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3 %以上比例 ,自得依法提出本件聲請。又相對人於過去6 年間,每年均 有100 多億之營收,卻於過去3 年虧損57.2億,過去6 年虧 損達116 億,其股票更被停止買賣,面臨下櫃之危機,實屬 不可思議。況相對人自95年10月16日起,即發生一連串退票 事件,更遭債權銀行實行假扣押;猶有甚者,其依行政院金 管會限期相對人3 次重編95年及96年第一季財務報表,而會 計師仍認無法表示意見,且對其繼續經營表示疑慮。是應有 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財產及業務帳目之必要等語,並提出 相對人財務分析資料查詢、簡明損益表季節查詢、相對人資 金貸與資訊揭露明細表、公司重大訊息詳細內容、股東持有 股份證明書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確係繼續1 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 份總數3 %以上之股東,業據其提出股東持有股份證明書為 證,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見本院96年11月30日訊問筆錄) ,已符合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之要件。四、相對人雖抗辯:相對人業務狀況已經改善,並已取得銀行之 信任,虧損日益減少,其子公司更有所獲利;而相對人之簽 證會計師,業已於96年11月5 日函文同意對相對人之簽證意 見,並表示對相對人財務報告之意見已由原來表示之無法表 示意見改為修正式無保留意見。是本件自無依聲請人聲請選 派檢查人以檢查公司財務及業務之必要云云。然按,關於股
份有限公司之財務及業務帳目,其檢查權及查核權係由公司 監察人所擔任,而股東除了被動的接受董事會所編造之財務 報告,及監察人對公司業務、財務狀況,以及對於各項表冊 之意見外,為保障股東投資權益,免於董事會或監察人之欺 瞞,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遂允許繼續1 年以上,持有 已發行股份總數3 %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依 上開規定,除具備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 以上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或條件之限制,並未限 制少數股東於必要時始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亦非以發現 弊端為必要,對所得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之範圍,亦無 限制之明文。從而,自堪認聲請人所為選派檢查人之聲請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次查,經本院依職權函請臺北市會計師公會推薦適當之會計 師供本院遴選為相對人之檢查人,經該會推薦吳淑慧會計師 乙節,有該會96年11月15日北市會字第0960562 號函在卷可 稽。本院審酌其為大學會計系畢業,曾擔任輔大會計系助教 、安侯協和會計師事務所資深經理,台證綜合證券會計課長 ;現職為大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等情,亦有台北 市會計師公會會員學經歷表乙紙為憑。其對於公司業務、帳 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當亦能適時維 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認洵屬適當,爰依公司 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選派會計師吳淑慧為檢查人,以 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又相對人應依檢查人之 要求提出相關帳簿、表冊供檢查,檢查人之報酬由相對人負 擔,附此敘明。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172 條第1 項、第21條第2 項、第24條1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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