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6年度,201號
SLDV,96,司,201,20071116,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 ,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此為非訟事件聲請之 法定要件。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 ,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1日 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聲請程序費用1,000 元,並提 出相對人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該補正 裁定已於96年11月6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聲請人迄未補正未繳程序費用之法定要件欠缺,已逾本院所 定期限,依首開規定,自屬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1/1頁


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