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6年度,954號
SLDV,96,催,954,2007111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95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瑜玲
┌───────────────────────────────────────────────────┐
│支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95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
│1│遠陞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22,144元 │CK0000000 │96年10月18日 │
│ │范為超 │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建成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