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6年度,514號
SLDM,96,交聲,514,200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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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6年度交聲字第514號
原處分機關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台北市交
通事件裁決所民國96年4 月27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
裁二字第裁22-A1A22029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6年1 月30 日晚上6 時45分許,駕駛車號DI-9515 號自小客車,沿台北市 ○○街81號北向南直行左車道至肇事地點左轉入巷道時,其車 右後車尾與同路南向北直行右車道由劉錦淑駕駛之XVG-801 號 重機車前車頭發生撞擊而肇事,致劉錦淑人車倒地受有左腳及 右手擦傷,裁決機關因認異議人有「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受傷」之違規行為,而於 96 年4月27日以北市裁二字第裁22-A1A220296號裁決書,依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裁處罰鍰新臺 幣900 元,並依同條例第63條第1 項第1 款記違規點數1 點, 第61條第3 項記違規點數3 點,共計違規點數4 點。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駕駛DI-9515 號自小客車於前述時間行 經肇事地點時,適值下班時間,車多擁擠,異議人車要左轉入 巷內時,沿延吉街由南往北駕駛之8D-1917 號直行車暫停讓異 議人之車先行,異議人方能左轉,於異議人之車已左轉進入巷 內,且已離開黃網區進入斑馬線區,劉淑錦騎乘之XVG-801 號 機車或直行往北,或亦欲右彎入該巷內,因重心不穩,煞車倒 地滑行,絕非異議人之車撞擊劉淑錦之機車致使劉淑錦受傷, 此由劉淑錦之機車滑落地面造成3 公尺以上之煞車痕均在黃網 區內可證,至異議人車身之有受損處,乃先前請修車場鈑金造 成,與本件車禍無涉,為此聲明異議。
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 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汽車行駛至 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8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汽車駕駛人轉彎時,轉彎車不讓直行 車先行,處新臺幣600 元以上1,800 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條例 第63條第1 項第1 款記違規點數1 點。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61條第3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 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3 點。又小型車 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 項第6 款,於期 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處罰鍰新台幣900 元,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亦有明文。
經查:據證人劉淑錦於警詢證稱:當時我車(即XVG-801 號機 車)沿臺北市○○街由南往北直行,至肇事巷口時,有部DI-9 515 號自小客車沿延吉街由北向南行駛突然左轉巷內過來,我 見狀即煞車不及,致我車不明部位與DI-9515 號自小客車不明 部位發生碰撞而肇事等語(見劉淑錦於96年1 月30日在馬偕醫 院所製作之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另異議人於警詢供稱:我 車沿延吉街由北向南行駛至肇事巷口,對向由南向北有部8D-1 917 自小客車暫停讓我車先左轉,我左轉入延吉街巷內時,有 部XVG-801 號機車沿延吉街南向北車速很快直行過來,其前車 頭撞擊我車右後側車尾而肇事等語(參異議人96年1 月30日交 通事故談話紀錄表),依異議人及劉淑錦之陳述,再參以卷附 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補充資料表,可知被告駕駛之DI-951 5 號自小客車為沿延吉街北向南直行,至肇事交岔路口欲左轉 ,於左轉時與劉淑錦騎乘XVG-801 號機車沿延吉街南向北直行 之直行車發生碰撞,是車禍發生前,異議人為轉彎車,而劉淑 錦為直行車,堪可認定。異議人辯稱:其車未與劉淑錦之機車 碰撞,是劉淑錦自行滑倒云云,顯為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而劉淑錦因本件車禍受有左腳及右手擦傷之傷勢,復有道路 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可徵,堪認劉淑錦因本件車禍受傷。承上述,異議人駕車行經交岔路口,欲轉彎時,依前開規定, 其轉彎車自應讓直行車之劉淑錦先行,其違反上開規定,且致 生本件車禍,並使劉淑錦受傷,灼然明甚,從而,原處分機關 依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 項第6 款、同條例第 63條第1 項第1 款、第3 項之規定,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統一裁罰基準表為上揭裁罰,核無不當。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江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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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