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子女之姓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96年度,25號
KLDV,96,家聲,25,200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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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乙○○
利害關係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與徐聰賢(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所生之子「徐錦鴻(籍設臺北縣瑞芳鎮○○路5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姓「徐」變更為「廖」。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 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 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 父母離婚者。二 父母之一方或雙 方死亡者。三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 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新修正之民 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徐聰賢為夫妻,生有一 男徐錦鴻(如主文第1項),然徐聰賢已於87年1月3日死亡 ,因徐聰賢死亡後,徐錦鴻即由聲請人一人獨立撫養,迄已 過9年,聲請人又未再婚,專心撫育徐錦鴻,為增進母子間 之親子關係、避免日後複雜,及徐錦鴻人格發展,聲請變更 徐錦鴻之姓氏從母姓「廖」。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其子徐錦鴻之姓氏從母姓「廖」,所 述徐聰賢已於87年1月3日死亡,因徐聰賢死亡後,徐錦鴻即 由聲請人一人獨立撫養,迄已過9年之事實,除核與聲請人 提出之聲請人及徐錦鴻之戶籍謄本、徐聰賢之死亡證明書影 本相符外,並核與甲○○即徐聰賢之父到庭陳述相符,核與 民法第第1059條第5項第2款相符,應認聲請為於法有據,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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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