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基簡字第773號原 告 新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12月24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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