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96年度,773號
KLDV,96,基簡,773,2007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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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基簡字第773號
原   告 新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12月24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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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