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96年度,3167號
KLDV,96,基小,3167,2007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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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汪承錡
     (原名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縣淡水鎮○○里○○路○段66 號,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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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