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菁英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先曄
上列被告因其代表人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菁英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犯政府採購法之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理 由
一、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 外,依下列規定減刑: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 為有期徒刑20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 額二分之一。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 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 實之法院裁定之,96年7 月16日施行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 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被告菁英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葉先曄於95年 9 月14日違反政府採購法,經本院以96年度基簡字第755 號 (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27號 ),判處被告罰金新臺幣50,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 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前揭減刑條件,聲請予 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楊皓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盧鏡合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