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6年度,597號
KLDM,96,易,597,2007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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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5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4196號
),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
獨任進行審判,經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乙○○於民國(下同)95年5 月間起,任職於「首都貿易有 限公司」(下稱首都公司),擔任業務員,平日除負責業務 推廣外,並負責代首都公司向往來廠商收取貨款等業務,為 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自 96年4月起至同年5月底止,接續向附表所示廠商收取附表所 示之款項後,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侵占入己,計侵占得 新臺幣(下同)840256元。嗣首都公司查覺有異,經向廠商 查詢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首都公司訴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 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乙○○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 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業已依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 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從而,本案證據之調查,即 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合先敘明。貳、實體事項: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迭於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在 卷,且有首都公司對帳單3張、支票1張、支票存根、付款證 明等附卷可稽,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綜上 證據,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基 於同一侵占之目的,於緊接之時間、地點,接續侵占被害人 公司財物,侵害同一法益,應為接續犯,而構成單純一罪。 爰審酌被告為填補賭博之損失,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所生之危害、所侵占款項、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 及事後已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公司達成和解,有和解同意 書附卷可參,告訴人亦表示原諒,不予追究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信其經此教訓, 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爰併依新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齊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月娥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廠 商 名 稱 │貨款金額(新台幣) │
├──┼─────────────┼──────────┤
│ 1 │家豪通訊行 │52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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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奇機通訊有限公司 │15647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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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東光數位科技商行 │7850元 │
├──┼─────────────┼──────────┤
│ 4 │心視界國際有限公司(告訴人 │230990元 │
│ │所提之明細表誤載為新世界通│ │
│ │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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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全方位通訊行 │10545元 │
├──┼─────────────┼──────────┤




│ 6 │玩家高手通訊行 │2185元 │
├──┼─────────────┼──────────┤
│ 7 │廣澤通訊行 │18210元 │
├──┼─────────────┼──────────┤
│ 8 │廣澤通訊神腦店 │99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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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豐實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170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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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豐澤電信有限公司 │81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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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征霸通信行 │202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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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亞米加科技商行 │11756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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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和記通訊行 │24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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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千代通訊行 │79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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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瀚洋通訊行 │1066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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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名喬通訊行 │29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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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百發百中通訊行 │224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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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泰吉通信行 │2800元 │
├──┼─────────────┼──────────┤
│19 │睿暘成通信行 │161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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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蔡天送 │445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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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鎮瀧通信行 │43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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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大時代通訊行 │172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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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俊偉通信行 │6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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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名家通訊(百福) │9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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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廣澤通訊(三重) │279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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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欣成通信行 │156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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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名頂通信行 │88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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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漢聲通訊行 │22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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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元勝通訊行 │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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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實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心視界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機通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