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631號
CYDV,96,聲,631,2007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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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63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 人 德山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天明生命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2273號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
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又關於假扣押之 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及同法第 5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 96年度裁全字第2273號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有本院分 案室查詢回函3紙在卷可參,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債權人業已起訴,請向本院陳報起訴案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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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明生命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山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