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6年度,1467號
CYDV,96,票,1467,2007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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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467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南泰錩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叁佰壹拾玖萬貳仟元,其中之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3月17日共 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內載金額新臺幣 3,192,000元,詎於民國96年10月31日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 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乙件,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四、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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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泰錩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