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498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94年5月10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 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5 月10日起至民國96年5月9日止,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 甲○○於民國94年5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元,並有 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6年5月9日,詎相對人甲○○屆 期未依約繳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 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 (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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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4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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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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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市│ │何庄 │ │805 │建│ │ │43.20 │8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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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嘉義市│ │何庄 │ │805-1 │建│ │ │29.65 │8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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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嘉義市│ │何庄 │ │830 │建│ │4 │18.70 │8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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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嘉義市│ │何庄 │ │867 │建│ │5 │70.67 │8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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