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23104號
CYDV,96,促,23104,2007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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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3104號
債 權 人 唯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08條至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甲○○○○ ○○○○設籍於雲林縣二崙鄉,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 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 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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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唯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