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6年度,523號
CYDM,96,易,523,2007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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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5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盧奇南律師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
四九六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裁定改依簡式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傳真機(使用號碼為000000000號)壹台沒收。 事 實
一、甲○○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 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四年一月間某日起 至九十五年三月七日止,連續提供台南縣白河鎮內角里內角 一三五號其居住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在該處經營俗稱「六 合彩」簽注站,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二星」、「三星」、 「四星」、「天二」、「天三」、「天四」、「特別號」、 「台號」、「台碰」、「特尾」等簽賭種類,每注以新臺幣 (下同)一百元為單位,甲○○實收七十三點七元,由賭客 傳真甲○○住處(06)0000000號傳真機選擇下注之種類、 數量及金額,以附表一簽賭方式任意簽選下注,並核對當期 由香港政府所發行之六合彩開獎號碼、或臺灣政府發行之臺 灣大樂透開獎號碼決定輸贏,如賭客簽中其所簽選如附表一 所示之簽賭種類,即可贏得以附表一所示方式計算之賭金, 甲○○即以此方式,連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不特定之 多數人賭博財物,藉此從中牟取利潤,並恃以維生,即以之 為常業,並為避免上揭經營簽賭站之犯行遭發現,另向乙○ ○(乙○○部分另由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黃金珠、姚靜 娟、黃秋達、曾育樟(均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借用渠 等開設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存摺等物,作為賭客賭金匯款帳 戶。又甲○○於接受賭客簽賭後,即承前以賭博為常業之概 括犯意,再將賭客簽賭之號碼,以「治」之代稱,以每支如 附表一所示之價格(各簽賭方式之價格打折後均不同,詳如 附表所載),向王呈聰盧伯賢所經營址設台中市○○路○ 段六一五之一號十三樓之九「王仔簽賭站」簽賭,如甲○○ 簽中即可獲取如附表一所示之賭金,藉此分散風險。嗣於九 十五年三月九日,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警 員搜索上述「王仔簽賭站」,扣得「王仔簽賭站」與下游代 號「治」等簽賭站各組頭每期簽賭金額輸贏明細、傳真簽賭



單、「王仔簽賭站」下游組頭傳真聯絡電話一覽表、賭金支 票等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 理 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甲○○於準備程序當庭表示認罪,而經本院裁 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 三條之二、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 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二、訊據被告甲○○就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與同案被告乙 ○○所述大致相符,復有被告甲○○給付「王仔簽賭站」賭 資之姚靜娟黃秋達臺南中小企業銀行白河分行支票資金流 程圖、支票清單(見35家銀行383 張本行支票資金流向卷宗 第四十頁至第四十二頁),曾育樟、黃金珠、乙○○之臺灣 土地銀行白河分行本行支票資金流程圖、支票清單(見35家 銀行383 張本行支票資金流向卷宗第七十頁至第七十二頁) 、甲○○向「王仔簽賭站」下注之簽賭單影本十二紙、「王 仔簽賭站」之每期簽賭金額輸贏明細帳冊影本一本、組頭傳 真聯絡電話一覽表(見35家銀行383 張本行支票資金流向卷 宗第三百三十五頁至第四百零九頁)、臺灣土地銀行白河分 行九十六年十月二日白存字第0960000259號函附乙○○帳戶 明細表(見本院卷第二百二十四頁至第二百四十五頁)等在 卷可參,是上開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前述自白之真實 性,核與事實相合,可信為真實,本件罪證明確,應依法論 科。
三、查刑法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於同年二月二日公 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本件被告上開犯行,為新 法施行前之行為,其應適用之新、舊法比較如下:(一)關於罰金刑貨幣單位由銀元修正為新臺幣之法律適用,因 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增訂「(第一項)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 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第二 項)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 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 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 為三倍」,經查,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八條 自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即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修正 公布日)迄今未修正,其罰金之法定刑分別為「一千元」 、「三千元」(貨幣單位為「銀元」),再依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規定罰金刑提高十倍為「銀元一萬



元」、「銀元三萬元」,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 台幣條例規定折算為「新臺幣三萬元」、「新臺幣九萬元 」;又於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施行日(即九十五年七月 一日)後,刑法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就 其所定數額提高三十倍,亦為「新臺幣三萬元」、「新臺 幣九萬元」,是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施行後,罰金刑貨 幣單位雖有「新臺幣」之更異,惟適用結果之罰金額度則 無二致,就罰金法定刑提高之「刑罰權規範內容」並無利 或不利變更,自不生新舊法之比較問題,惟應適用具特別 法性質之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規定。
(二)又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關於「罰金:一元以上」之規定 ,修正公布為「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刑法法定本刑中列有罰金刑者,其法定最低度罰金刑 因之提高,涉及科刑規範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必要(最 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比較結果 ,以舊法有利於行為人,被告上開犯行,均屬九十五年七 月一日新法施行前之行為,應適用舊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 規定,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
(三)被告行為後,修正後之刑法已將第二百六十七條常業賭博 罪之規定刪除,就原被訴常業賭博罪之犯行,如依新法規 定,分別應按同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之賭博罪論處, 因該罪之法定刑為罰金刑,縱使數罪併罰,其法定最高本 刑仍屬罰金刑,較修正前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常業賭博法 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比 較結果,自以修正後之規定,為有利於被告。
(四)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刪除,則被告意圖營 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 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 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上揭 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 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五)又刑法「罰金刑加減」之規定,將舊法「僅加減其最高度 」之規定(刑法第六十八條),改為「最高度及最低度同 加減之」(刑法第六十七條),罰金法定刑之加減範圍變 更,因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 較輕重必要,經比較結果,於有加重事由如本件連續犯之 事由時,舊法最低度刑未同加,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 用舊法規定。
(六)再被告為上開犯罪事實時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 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



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 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 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依行為時之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即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 一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 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折算一日,再經折算為新臺幣後, 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為一日。惟依前述, 被告犯罪後刑法業已修正並施行,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 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 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是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少為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比較行為時及修正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行為時之折 算標準顯較修正後為低,較有利於被告,就被告上開犯行 ,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及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定其折算標準。
(七)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說明及修正後刑法 第二條第一項之「從舊從輕」原則,被告甲○○所犯多次 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依修正後規定分論併罰 ,合併計算其法定最高本刑雖仍屬罰金刑,而較修正前之 常業賭博罪之法定刑為輕;然被告甲○○為上開行為之同 時所犯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法定刑較 賭博罪及常業賭博罪為重,是依想像競合犯,以較重之意 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處斷時,依行為時之舊 法,被告多次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行為, 僅論以一連續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並各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顯較修正後應予分論併罰之規定, 為對被告有利;而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之 法定刑中罰金刑之部分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亦均以修 正前之規定對被告有利,是經綜合比較,自應以修正前之 刑法較有利於被告,故本案應依修正前刑法之規定論處。四、查被告甲○○經營六合彩簽賭站,賺取賭金,經營之期間長 逾一年,反覆多次實施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 性犯罪甚明,其恃此營生以此為業自明。再被告以傳真聯絡 之方式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在上開住所聚眾賭博財物,縱僅 以傳真方式聯絡,該處所仍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且因被告 甲○○身兼賭徒身分,與其他簽賭者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對賭,以及向「王仔簽賭站」簽賭,故核被告甲○○所為,



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修正前)常業賭博罪、第二百六 十八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又被告於各該期(同一日)香港政府六合彩、臺灣大樂透開 獎前之多次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或與賭徒對賭以及向 王仔簽賭站簽賭,均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達成其同 一犯罪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接續行為。被告意圖 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 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 ,應分別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 刑。而被告所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 及常業賭博三罪,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達成其同一 犯罪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等以一行為觸 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 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非 字第二六五號判決意旨參照)。至公訴人雖認被告甲○○與 「王仔簽賭站」之負責人盧伯賢、員工王呈聰盧冠廷、王 麗惠、陳建吉、陳建明、陳岦珊許聰哲楊正安楊政衛賴怡晴蕭美香(以上十二人業經本院另案判決)等人, 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復與同案被告丙○○及丁○○共 同經營「治」簽賭站,為共同正犯。然按「對向犯」係二個 或二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 犯罪,如賄賂、賭博、重婚等罪均屬之,因行為者各有其目 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當無適用 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之餘地,最高法院著有八十一年度 台非字第二三三號裁判可資參照。查被告甲○○於賭客向其 簽賭後,為避險,再以較便宜之價格向「王仔簽賭站」簽賭 (可賺取其中差價),甲○○就向其簽賭之賭客,個別對賭 金負責,即賭客簽中需由甲○○給付賭金,賭客未簽中亦由 甲○○賺取賭金,並非甲○○以「王仔簽賭站」向外共同招 攬賭客簽賭,或需要支付其所賺取之金額與「王仔簽賭站」 ,其對「王仔簽賭站」之人員而言,實屬對賭之「賭客」, 就「王仔簽賭站」之經營,自無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非屬 共同正犯。另被告甲○○於本院供稱向「王仔簽賭站」簽賭 時,係按「王仔簽賭站」提供之代號「治」簽賭,與丙○○ 、丁○○並無合作關係,各自經營六合彩簽賭,亦係各自傳 真向「王仔簽賭站」簽賭,帳均分開,而同案被告丙○○於 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丁○○於警詢亦均供稱並未與被告甲○ ○共同經營六合彩簽賭等語,是被告甲○○陳稱未與他人共 同經營簽賭站,即屬有據,公訴人認被告甲○○與丙○○、 丁○○共同經營簽賭站,應論以共同正犯,容有誤會,復此



敘明。
五、爰審酌被告甲○○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性及智識程 度,對於社會善良秩序影響非輕,並助長民眾不思努力卻以 投機僥倖心態獲取財物之風氣,從事犯罪之期間非短,惟念 其犯後能坦承犯行,態度頗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末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 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上揭犯行係 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為,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 形,自合於減刑條件,併諭知減得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另未扣案之使用(06)0000000號傳真機一支,該傳真 機機具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甚 明,應併予宣告沒收,至該傳真機使用之號碼為被告友人所 有,亦據被告供述在卷,就該號碼自不併予沒收,附此敘明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修正前)、第二百六十七條(修正前)、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廢止前),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彥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琴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書狀依法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均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彩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267條
以賭博為常業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賭博方式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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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俗稱 │ 賭博方式 │
├──┼───┼───────────────────┤
│ 1 │二星 │設01至49之2位數號碼共49個,每支簽選2個│
│ │(又稱│號碼,核對當期香港六合彩或臺灣大樂透開│
│ │二全中│獎6個號碼,對中2個號碼始為中獎,賭客向│
│ │) │甲○○以每支100元為計算單位,甲○○實 │
│ │ │際每支收73.7元,簽中者由甲○○以每支 │
│ │ │100 元乘57倍計算給付彩金,未簽中者賭資│
│ │ │悉歸甲○○所有。另甲○○再將簽賭以打折│
│ │ │後每支新臺幣(下同)73.7元向「王仔簽賭│
│ │ │站」簽賭,簽中者由「王仔簽賭站」以每支│
│ │ │100元乘57倍計算給付甲○○彩金(即5700 │
│ │ │元),未簽中者,賭資悉歸「王仔簽賭站」│
│ │ │所有。 │
├──┼───┼───────────────────┤
│ 2 │三星 │設01至49之2位數號碼共49個,每支簽選3個│
│ │(大陸│號碼,核對當期香港六合彩或臺灣大樂透開│
│ │地區稱│獎6個號碼,對中3個號碼始為中獎,賭客向│
│ │三全中│甲○○以每支100元為計算單位,甲○○實 │
│ │) │際每支收73.7元,簽中者由甲○○以每支 │
│ │ │100元乘570經計算給付彩金,未簽中者,賭│
│ │ │資悉歸甲○○所有。甲○○再將簽賭以每支│
│ │ │打折後63.5元向「王仔簽賭站」簽賭,簽中│
│ │ │者由「王仔簽賭站」以每支100元乘570 倍 │
│ │ │計算給付甲○○彩金(即5萬7,000元),未│
│ │ │簽中者,賭資悉歸「王仔簽賭站」所有。 │
├──┼───┼───────────────────┤
│ 3 │四星 │設01至49之2位數號碼共49個,每支簽選4個│
│ │(大陸│號碼,核對當期香港六合彩或臺灣大樂透開│
│ │地區稱│獎6個號碼,對中4個號碼始為中獎,賭客向│
│ │四全中│甲○○以每支100元為計算單位,甲○○實 │
│ │) │際每支收73.7元,簽中者由甲○○以每支 │
│ │ │100 元乘7,500倍計算給付彩金,未簽中者 │
│ │ │,賭資悉歸甲○○所有。甲○○再將簽賭以│
│ │ │每支打折後55.7元向「王仔簽賭站」簽賭,│
│ │ │簽中者由「王仔簽賭站」以每支100元乘 │
│ │ │7,500倍計算給付甲○○賭金(即75萬元) │
│ │ │,未簽中者,賭資悉歸「王仔簽賭站」所有│
│ │ │。 │




├──┼───┼───────────────────┤
│ 4 │天二 │設01至49之2位數號碼共49個,每支簽選2個│
│ │ │號碼,核對當期香港六合彩或臺灣大樂透開│
│ │ │獎特別號及6個號碼,對中特別號及1個號碼│
│ │ │始為中獎,賭客向甲○○以每支100元為計 │
│ │ │算單位,甲○○實際每支收73.7元,簽中者│
│ │ │由甲○○以每支100元乘240倍計算給付彩金│
│ │ │(即2萬4,000元),未簽中者,賭資悉歸李│
│ │ │泰山所有。甲○○再將簽賭以每支打折後 │
│ │ │67.5 元向「王仔簽賭站」簽賭,簽中者由 │
│ │ │「王仔簽賭站」以每支100元乘240倍計算給│
│ │ │付甲○○彩金(即2萬4,000元),未簽中者│
│ │ │,賭資悉歸「王仔簽賭站」所有。 │
├──┼───┼───────────────────┤
│ 5 │天三 │設01至49之2位數號碼共49個,每支簽選3個│
│ │ │號碼,核對當期香港六合彩或臺灣大樂透開│
│ │ │獎特別號及6個號碼,對中特別號及2個號碼│
│ │ │始為中獎,賭客向甲○○以每支100元為計 │
│ │ │算單位,甲○○實際每支收73.7元,簽中者│
│ │ │由甲○○以每支100元乘2,000倍計算給付彩│
│ │ │金(即20萬元),未簽中者,賭資悉歸李泰│
│ │ │山所有。甲○○再將簽賭以每支打折後62.5│
│ │ │元向「王仔簽賭站」簽賭,簽中者由「王仔│
│ │ │簽賭站」以每支100元乘2,000倍計算給付李│
│ │ │泰山彩金(即20萬元),未簽中者,賭資悉│
│ │ │歸「王仔簽賭站」所有。 │
├──┼───┼───────────────────┤
│ 6 │天四 │設01至49之2位數號碼共49個,每支簽選4個│
│ │ │號碼,核對當期香港六合彩或臺灣大樂透開│
│ │ │獎特別號及6個號碼,對中特別號及3個號碼│
│ │ │始為中獎,賭客向甲○○以每支100元為計 │
│ │ │算單位,甲○○實際每支收73.7元,簽中者│
│ │ │由甲○○以每支100元乘2萬倍計算給付彩金│
│ │ │(即200萬元),未簽中者,賭資悉歸李泰 │
│ │ │山所有。甲○○再將簽賭以每支打折後57.5│
│ │ │元之價格向「王仔簽賭站」簽賭,簽中者由│
│ │ │「王仔簽賭站」以每支100元乘2萬倍計算給│
│ │ │付甲○○彩金(即200萬元),未簽中者, │
│ │ │賭資悉歸「王仔簽賭站」所有。 │
├──┼───┼───────────────────┤




│ 7 │特別號│設01至49之2位數號碼共49個,每支簽選1個│
│ │(大陸│號碼,核對當期香港六合彩或臺灣大樂透開│
│ │地區稱│獎特別號,賭客向甲○○以每支100元為計 │
│ │特碼)│算單位,甲○○實際每支收73.7元,簽中者│
│ │ │由甲○○以每支100元乘36倍或40倍(特碼 │
│ │ │40 )或42倍(特碼42)計算給付彩金,未 │
│ │ │簽中者,賭資悉歸甲○○所有。甲○○再將│
│ │ │簽賭以每支經打折後76.3元或84.5元(特碼│
│ │ │40)或88.5元(特碼42)之價格向「王仔簽│
│ │ │賭站」簽賭,簽中者由「王仔簽賭站」以每│
│ │ │支100元乘36倍或40倍(特碼40)或42倍( │
│ │ │特碼42)計算給付甲○○彩金(即3,600 元│
│ │ │或4,000元或4,2 00元),未簽中者,賭資 │
│ │ │悉歸「王仔簽賭站」所有。 │
├──┼───┼───────────────────┤
│ 8 │台號 │設00至99之2位數號碼共100個,每支簽選1 │
│ │(百號│個號碼,將當期香港六合彩或臺灣大樂透開│
│ │) │獎6個號碼(例如先後開出:18、31、09、 │
│ │ │10、26、42)由小至大依序排列(為09、10│
│ │ │、18、26、31、42)後,由6個號碼之尾數 │
│ │ │結合出5個號碼(即90、08、86、61、12) │
│ │ │,對中上開5個號碼中之1個號碼始為中獎,│
│ │ │賭客向甲○○以每支100元為計算單位,李 │
│ │ │泰山實際每支收73.7元,簽中者由甲○○以│
│ │ │每支100元乘8.6倍至38倍不等之倍數計算給│
│ │ │付彩金(即860元至3,800元),未簽中者,│
│ │ │賭資悉歸甲○○所有。甲○○再將簽賭以每│
│ │ │支打折後77.5元之價格,向「王仔簽賭站」│
│ │ │簽賭,簽中者由「王仔簽賭站」以每支100 │
│ │ │元乘8.6倍至38倍不等之倍數計算給付彩金 │
│ │ │(即860元至3,800元),未簽中者,賭資悉│
│ │ │歸「王仔簽賭站」所有。 │
├──┼───┼───────────────────┤
│ 9 │台碰 │設00至99之2位數號碼共100個,每支簽選2 │
│ │ │個號碼,將當期香港六合彩或臺灣大樂透開│
│ │ │獎6個號碼(例如先後開出:18、31、09、 │
│ │ │10、26、42)由小至大依序排列(為09、10│
│ │ │、18、26、31、42)後,由6個號碼之尾數 │
│ │ │結合出5個號碼(即90、08、86、61、12) │
│ │ │,對中上開5個號碼中之2個號碼始為中獎,│




│ │ │賭客向甲○○以每支100元為計算單位,李 │
│ │ │泰山實際每支收73.7元,簽中者由甲○○以│
│ │ │每支100元乘40倍至400倍不等之倍數計算給│
│ │ │付彩金(即4,000元至4萬元),未簽中者,│
│ │ │賭資悉歸甲○○所有。甲○○再將簽賭以打│
│ │ │折後66.5元之價格向「王仔簽賭站」簽賭,│
│ │ │簽中者由「王仔簽賭站」以每支100元乘40 │
│ │ │倍至400倍不等之倍數計算給付甲○○彩金 │
│ │ │(即4,000元至4萬元),未簽中者,賭資悉│
│ │ │歸「王仔簽賭站」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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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特尾 │設000至999之3位數號碼共1000個,每支簽 │
│ │ │選1個號碼,將當期香港六合彩或臺灣大樂 │
│ │ │透開獎6個號碼(例如先後開出:18、31、 │
│ │ │09 、10、26、42)由小至大依序排列(為 │
│ │ │09、10、18、26、31、42)後,由6個號碼 │
│ │ │之尾數結合出5個號碼(即90、08、86、61 │
│ │ │、12),再由上開5個號碼之中間3個號碼(│
│ │ │即08、86、61)之尾數結合出1個號碼(為 │
│ │ │861),對中該號碼始為中獎,賭客向李泰 │
│ │ │山以每支100元為計算單位,甲○○實際每 │
│ │ │支收73.7元,簽中者由甲○○以每支100元 │
│ │ │乘220倍至2,500倍不等之倍數計算給付彩金│
│ │ │(即2萬至25萬元),未簽中者,賭資悉歸 │
│ │ │甲○○所有。甲○○再將部分簽賭以打折後│
│ │ │每支66.5元之價格向「王仔簽賭站」簽賭,│
│ │ │簽中者由「王仔簽賭站」以每支100元乘220│
│ │ │倍至2,500倍不等之倍數計算給付甲○○彩 │
│ │ │金(即2萬2,000元至25萬元),未簽中者,│
│ │ │賭資悉歸「王仔簽賭站」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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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賭金匯款帳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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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戶名 │ 帳號 │時間 │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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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乙○○│土地銀行白河分│94年11月│在甲○○前述│
│ │ │行 │間某日 │住處交給李泰│
│ │ │000000000000 │ │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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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姚靜娟│臺南中小企業銀│91年7、8│在甲○○前述│




│ │ │行白河分行 │月間某日│住處交給李泰│
│ │ │0000000000000 │ │山 │
├──┼───┼───────┼────┼──────┤
│ 3 │黃金珠│土地銀行白河分│91年間某│在甲○○前述│
│ │ │行 │日 │住處交給李泰│
│ │ │000000000000 │ │山 │
├──┼───┼───────┼────┼──────┤
│ 4 │黃秋達│臺南中小企業銀│93年12月│在甲○○前述│
│ │ │行白河分行 │下旬某日│住處交給李泰│
│ │ │0000000000000 │ │山 │
├──┼───┼───────┼────┼──────┤
│ 5 │曾育樟│土地銀行白河分│93年12月│在甲○○前述│
│ │ │行 │下旬某日│住處交給李泰│
│ │ │000000000000 │ │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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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