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96年度,1849號
CYDM,96,嘉簡,1849,2007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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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嘉簡字第18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
偵字第7339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按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屬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為 侵害國家法益,並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如對於公務員二 人以上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仍屬單純一罪,並無刑 法第55條所謂「想像競合犯」之法例適用(最高法院85年度 台非字第238號判決參照)。故被告固於嘉義縣警察局民雄 分局民雄派出所警員陳昭良吳政冠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 侮辱,惟因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屬妨害國家公務之 執行,為侵害國家法益,參照前開說明,仍應僅論以單純一 罪。至於被告固有辱罵「幹你娘老雞歪...」、「臭雞歪 」、「幹啥小」等穢語,乃係基於同一侮辱公務執行犯意下 之接續行為,仍論評價為單純一罪。
三、適用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㈡、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簡易庭 法 官 林信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第1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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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