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304號
NTDV,96,聲,304,20071112,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棃裕木工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三五二號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佰萬玖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 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 款、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570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新台幣 1,009,000元為擔保,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352號提存事件 提存後,聲請假扣押相對人之財產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出具 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同意聲請人領回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 ,爰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提存書影本、相對人出具之同 意書及印鑑證明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裁全 字第570號、96年度執全字第330號、96年度存字第352號卷 宗審閱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1/1頁


參考資料
棃裕木工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木工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