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非訟代理人 壬○○
相 對 人 庚○○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己○○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金文華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 權:
(一)登記日期:土地部分:民國89年10月4日;建物部分 :民國90年5月29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台幣2,210,000元整。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9年9月27日至民國129年9 月27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五)利息: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六)遲延利息: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七)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八)債務人:金文華、戊○○。
嗣債務人戊○○以金文華為連帶保證人於①民國89年5月26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整,約定有利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09年5月26日,②民 國89年7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800,000元整元,約定有利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09年5月26日,③民國 89年10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340,000元整,約定有利息、遲 延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09年10月31日,④民國 90年6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16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 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09年10月31日,⑤民國90年6 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340,000元整,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 、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10年6月11日,應按月計付本息
,如未按月計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並由債務人金文華 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向聲請人擔保設定抵押 權,嗣債務人金文華於民國96年5月7日死亡,庚○○、丁○ ○、己○○、乙○○、丙○○、甲○○、戊○○為其繼承人 ,並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情事,依民法第1148條及第1153 條規定對前開債務負返還責任,並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公同 共有金文華所有之抵押物,詎債務人自民國95年7月26日起 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503,130元 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變更契約書、借據影本等為證。
二、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7日通知債務人庚○○、丁○○、乙○ ○、丙○○、甲○○、戊○○;民國96年11月8日通知債務 人己○○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 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並於民國96年10月19日 送達於債務人庚○○、丁○○、乙○○、甲○○、戊○○; 民國96年11月9日送達於債務人己○○,有卷附送達證書可 稽,債務人逾期未為陳述;另向債務人丙○○住所為通知之 送達,詎債務人業已遷移不明,致本院無從送達,有卷附送 達證書可稽,本院依職權逕為裁定。
三、本件聲請相對人庚○○、丁○○、己○○、乙○○、丙○○ 、甲○○、戊○○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 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亦合於民法第 873條第1項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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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拍字第2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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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 權 利 範 圍 │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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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信義鄉 │雙龍 │ │266 │建│00 │05 │10.00 │全部 │庚○○、金月│
│ │ │ │ │ │ │ │ │ │ │ │秀、己○○、│
│ │ │ │ │ │ │ │ │ │ │ │乙○○、伍燕│
│ │ │ │ │ │ │ │ │ │ │ │苓、甲○○、│
│ │ │ │ │ │ │ │ │ │ │ │戊○○(公同 │
│ │ │ │ │ │ │ │ │ │ │ │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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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2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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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 物 面 積 (平 方 公 尺) │ 附屬建物 │權 利│ │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要 建 築 材 料│ 地 │ 二 │ 三 │ 四 │ 五 │ 騎 │電梯│地下│屋頂│ 夾 │樓層│名稱│面積│ │所 有 權 人│
│ │ │ │ │ │ 面 │ │ │ │ │ │樓梯│ │突出│ │面積│ │平方│ │ │
│號│ │ │ │及 房 屋 層 數│ 層 │ 層 │ 層 │ 層 │ 層 │ 樓 │ 間 │一樓│ 物 │ 層 │合計│ │公尺│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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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4 │南投縣信義鄉雙│南投縣信義鄉光│鋼骨鋼筋混凝土│135.│ │ │ │ │ │ │ │ │ │135.│ │ │全部 │庚○○、金月│
│1 │ │龍段第266地號 │復巷24號 │造一層 │02 │ │ │ │ │ │ │ │ │ │02 │ │ │ │秀、己○○、│
│ │ │ │ │ │ │ │ │ │ │ │ │ │ │ │ │ │ │ │乙○○、伍燕│
│ │ │ │ │ │ │ │ │ │ │ │ │ │ │ │ │ │ │ │苓、甲○○、│
│ │ │ │ │ │ │ │ │ │ │ │ │ │ │ │ │ │ │ │戊○○(公同 │
│ │ │ │ │ │ │ │ │ │ │ │ │ │ │ │ │ │ │ │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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