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13997號
NTDV,96,促,13997,20071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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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39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棃裕木工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與甲○○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2日通 知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6年10月24日送達於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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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棃裕木工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木工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