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1105號
NTDM,96,訴,1105,2007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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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110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一0五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一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刑事
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光進
  書 記 官 林雅貞
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如後:
檢察官 林佳裕
餘詳如報到單之記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臺灣 南投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 傾向,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於90年4月21日執行完畢, 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0年5月24日以90年 度戒毒偵字第171號、第172號、第173號、第174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復於91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緝字第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 、4 月確定,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2203號判處有期徒刑1 內6月確定,上開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於95年6 月8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戒絕毒癮,於前開強制戒治執 行完畢釋放後,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6年7月25 日14 時30分許許,在南投縣南投市○○里○○路1081巷16 號住處,以將海洛因摻入香煙後,點燃吸聞所產生煙霧之方 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6年7月28日12時10分 許,經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始發覺上情。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五、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 決上訴,應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林雅貞
法 官 黃光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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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