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70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五八六號),本院認為不得依簡易判決處刑
,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位於南投縣埔里鎮○○路 二六七號「醉情人KTV」之負責人,且被告甲○○明知如附 表所示音樂著作,分別係由如附表所示著作財產權人享有著 作財產權,且前開音樂著作之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均屬社 團法人臺灣音樂著作權協會(下稱臺灣音樂著作權協會)之 會員,並已將前開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權」、「公開播送 權」等權利與收益,專屬授權予臺灣音樂著作權協會為渠等 管理,詎被告甲○○竟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自 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即臺灣音樂著作權協會向「醉 情人KTV」寄送存證信函,通知如欲以公開演出或公開播送 前開音樂著作,須依法取得該協會之同意或授權,經被告甲 ○○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蓋章收受該存證信函)起,未 經該協會同意或授權,即接續透過其向第三人蔡幸和所承租 大唐牌電腦伴唱機,在「醉情人KTV」包廂內,以前開音樂 著作供不特定顧客點唱消費,而以公開演出之方式侵害臺灣 音樂著作權協會所代為管理前開權利人等之著作財產權。嗣 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十八時三十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 搜索票並會同臺灣音樂著作權協會人員乙○○前往「醉情人 KTV」執行搜索時,當場查獲並扣得大唐牌電腦伴唱機五台 、點歌本五本及點歌遙控器五個(其中伴唱機四台、點歌本 四本及點歌遙控器四個,業經警交付該KTV經理陳志成保管 )。因認被告甲○○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擅自以公開 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 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 第九十二條之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罪,依著作權法第一百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 臺灣音樂著作權協會已具狀撤回告訴在案(九十六年十月二
十二日具狀,本院於同年月二十四日收狀),有刑事撤回告 訴狀一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 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 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秀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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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著作名稱 │著作權人 │著作財產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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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挽仙桃 │黃復位、黃瑞豐│陳景輝、張春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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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回鄉的我 │黃秀清 │蔣嘉峯、 張春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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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癡情癡情 │邱芳德 │陳景松、張春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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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天塊創治人 │黃秀清 │黃秀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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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吃虧的愛情 │黃秀清 │黃秀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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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惜別的海岸 │董家銘(董明正)│董家銘(董明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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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無人關心我 │陳百潭 │陳景松、張春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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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癡情台西港 │呂清源 │金石喬有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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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我無醉是你茫│吳嘉祥 │陳景松、張春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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