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埔交簡字,96年度,331號
NTDM,96,埔交簡,331,20071112,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埔交簡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
六年度偵字第四二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如下:
甲○○未考領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屬無照駕駛。其於民國九 十六年九月一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九十六年八月 一日)約十五、十六時許,在南投縣(以下均不引縣)埔里 鎮○○路之某友人住處飲用啤酒二杯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十六時許,騎駛車牌號碼五GX─六 七三號重型機車(以下簡稱為「系爭機車」)上路,欲返回 其位在埔里鎮○○街一一七巷二二弄一五號之居所;嗣於同 日十七時零五分許,途經埔里鎮○○路○段二八七之七號前 (臺一四線五九.九公里),因不勝酒力,機車車頭不慎撞 擊同向在前由林榮所騎駛之腳踏車車尾,除致己身受有左頭 皮血腫、臉及四肢多處挫擦傷,林榮則受有身體多處擦傷等 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並造成其系爭機車左右後 視鏡毀損及林榮之腳踏車前面毀損等損害。經警據報到場處 理,並協助將甲○○送往埔里榮民醫院急救,並委託該院對 其施以抽血檢驗酒精濃度,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值達一四 六MG/DL(換算之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七三毫克 ),因而查悉上情。
二、本件證據部分,除將現場照片數量更正為「十張」,並補充 「林榮警詢筆錄、埔里榮民醫院診斷證明書一紙」外,餘皆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酒類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
㈡爰審酌被告:⑴於酒後測得換算呼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 .七三毫克之酒醉程度,且係無照騎駛重型機車動力交通工 具,置其餘用路人之安危於不顧;⑵確因而肇事,除致己身 及被害人林榮分別受有如上所述之傷勢外,並造成系爭機車 及被害人所騎駛之腳踏車如上所述之損壞;⑶惟犯後尚知坦 承犯行,並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有和解書一份附卷可 憑(見警卷第二十六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黃 怡 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