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6年度,1372號
TNEV,96,南簡,1372,2007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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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南簡字第1372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廣嵐電腦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肆仟貳佰陸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三
三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柒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3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廣嵐電腦企業社於民國94年7月25日邀
同被告甲○○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
下同)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自94年7月26日起至99年7
月26日止,利息按原告銀行放款基準利率加年息百分之4.64
5機動計息,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
喪失期限利益並視為全部到期,除須按原約定利率計付利息
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
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廣嵐
電腦企業社僅繳息至96年2月25日,即未按時繳息,現尚積
欠本金294,268元。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欠款、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 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還款明細查詢 單、放款基準利率變動明細表、台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合夥契約書各1份為證,被告3人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參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又本件訴訟費用3,700元(第1審裁判費3,20 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5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爰 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又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 1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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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