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勞簡字,96年度,20號
TNEV,96,南勞簡,20,200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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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勞簡字第20號
原   告 己○○
      甲○○
      戊○○
      乙○○
被   告 芳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應補正起訴狀最後一頁具狀人欄由原告本人簽名或蓋章,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訴訟法 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起訴狀第一頁稱謂欄雖 記載原告己○○甲○○戊○○乙○○等人,惟原告己 ○○、甲○○戊○○乙○○等人均未於訴狀最後一頁具 狀人欄簽名或蓋章(僅有原告丙○○之簽名及蓋章),致本 院無從認定原告己○○甲○○戊○○乙○○等人確有 起訴之意思表示,爰依法限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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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芳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