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6年度,9號
TPBA,96,訴,9,20071114,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6年度訴字第00009號
               
原   告 青藍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凌忠嫄(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
95年10月31日台財訴字第0950045244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
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原告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原列報營 業收入淨額新臺幣(下同)51,724,000元,全年所得額為虧 損125,829,504 元。經被告查核結果,以原告經法務部調查 局台北縣調查站(下稱台北縣調查站)於92年5 月20日查獲 係屬虛設行號,乃依78年6 月24日台財稅第781146897 號函 釋意旨,按原告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金額51,724,000元之8%計 算,核定全年所得額4,137,996 元。原告不服,申請復查, 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經決定駁回後,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原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於準備程序期日到場為聲 明、陳述。
二、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訴願決定、原處分均撤銷。
  ㈡被告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之爭點:被告依上揭財政部函釋規定原告92年度之所得 額,是否合法?
  ㈠原告主張之理由:
⒈原告之所有帳簿憑證,業遭台北縣調查站,於92年5 月 20日遭搜索扣押,故原告已無任何帳簿憑證,可供被告 調閱備查,應請被告自行發文或懇請鈞院向台灣板橋地 方法院(下稱板橋地檢署),調閱相關帳簿憑證等資料 ,以利被告機關查核。
⒉且原告公司自92年5 月20日遭板橋地檢署搜索後,曾向 被告機關請購發票,以期繼續營業,惟被告拒絕原告請



購發票,從而原告92年6 月後即無營業事實,既無營業 即無收入,原告公司屬於虧損之狀態,被告欲按同業利 潤核定原告92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其依據究竟為何? ⒊綜上所陳,原告已無任何帳簿憑證可供查核,應請被告 機關逕向板橋地檢署調閱,且原告公司早已無營業,故 被告所為之行政處分請予撤銷,以維原告之權益。 ㈡被告主張之理由:
⒈原告9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原列報營業收入 淨額51,724,000元,全年所得額虧損125,829,504 元。 嗣經臺北縣調查站於92年5 月20日查獲係為虛設行號, 經移送被告審理結果,違章屬實,乃依財政部78年6 月 24日台財稅第781146897 號函釋意旨,按原告所開立之 統一發票金額8%,核定全年所得額4,137,996 元(計算 式:營業收入淨額51,724,000×淨利率8%+非營業收入 71=所得額4,137,996 ),並無不合。又原告申請復查 ,經被告以95年4 月21日財北國稅法字第0950205849號 函通知原告,於95年5 月2 日攜帶相關帳簿、文據等資 料到被告機關備查,有雙掛號回執附案資證,惟原告逾 期並未提示任何帳簿、文據資料備查,被告亦無從就其 帳證審酌查核,是原核定係依首揭規定,按原告所開立 之統一發票金額8%核定所得額4,137,996 元,並駁回其 復查之申請,亦無不合。
⒉原告雖主張其所有帳冊均遭台北縣調查站扣押,致無提 供查核云云。惟查,鈞院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 橋地院)借調該刑事案查扣原告92年度帳證,僅有92年 1-2 月份銷貨發票存根聯及支出傳票等憑證資料,是原 告並未提示完整之帳簿文據,被告自無從就其帳證審酌 查核,本案因為虛設行號,乃依財政部上揭函釋意旨, 按原告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金額8%,核定全年所得額4,13 7,996 元。退步言,依原告92年1-2 月份銷貨發票存根 聯所載(品名為IC)及其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 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收入分類表所載標準代號45 42-11 ,小業別為電子材料、設備批發買賣,財政部訂 定之92年度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亦為8%,縱依所得稅法 第83條第1 項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結 果亦無二致,故本件原告之主張,核無足採。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代表人為許虞哲,嗣於訴訟中變更 為凌忠嫄,茲據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又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 之情事,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均合先 敘明。
二、按「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 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稽徵機關進 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 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 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本法第83條所稱之帳簿文 據,其關係所得額之一部或關係課稅年度中某一期間之所得 額,而納稅義務人未能提示者,稽徵機關得就該部份依查得 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所得稅法第83條第 1 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未提示者 ,兼指帳簿文據全部未提示,或雖提示而有不完全、不健全 或不相符者均有其適用(改制前行政法院61年判字第198 號 判例參照)。另財政部78年6 月24日台財稅第781146897 號 函核釋:「營利事業非法出售或虛開統一發票給予他人作為 進貨憑證者,其虛開統一發票之收益,依查獲收益資料核實 認定,若無收益資料可供認定者,則按其所開立之統一發票 金額8%標準認定。」及86年7 月2 日台財稅第861904334 號 函釋略以:「本部78年6 月24日台財稅第781146897 號函規 定,營利事業非法出售或虛開統一發票…之『收益』…按其 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金額8%標準認定。所稱『收益』,係指『 所得額』而言。」係財政部本於中央稅捐稽徵主管機關職權 ,為執行所得稅法之必要,就營利事業以虛開統一發票牟利 ,且未提示收益資料供核者,如何認定其所為額而為之技術 性、補充性定規,符合上開法條規定意旨,亦未加重人民之 稅負,自得予援用。
三、經查,原告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原列報營業收 入淨額51,724,000元,全年所得額為虧損125,829,504 元。 惟台北縣調查站於92年5 月20日查獲原告為歡鎂公司負責人 李國剛、副總經理乙○○及副理謝書琴為圖詐取出口退稅款 之不法利益,由乙○○之姐甲○○擔任負責人而設立之子公 司,渠等以「假出口、真退稅」之方式,明知原告與歡鎂及 皇資等子公司並在無實際交易事實,卻由原告虛開統一發票 予歡鎂及其他子公司作為進貨憑證,持向稅捐稽徵機關詐領 出口退稅款及逃漏營業稅捐,經移送板橋地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終結,已對李國剛乙○○謝書琴甲○○等人提起公 訴在案。被告為查核原告虛開統一發票之收益情形,已先後 於93年3 月8 日、95年4 月21日發函限期通知原告提示相關 帳簿、文據供核,惟原告逾期並未提示任何相關帳證資料供



核等情,為原告所不爭,並有原告前開結算申報書、被告前 開通知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附原處分卷及板橋地檢署檢察 官93年偵字第1802、10272 號、94年度偵字第8082號起訴書 附本院卷可稽,堪信為真實。故被告以原告非法虛開統一發 票給予他人作為進貨憑證者,且無收益資料可供認定其所得 額,乃依前揭財政部函釋意旨,按原告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金 額8%,核定全年所得額4,137,996 元(計算式:營業收入淨 額51,724,000×淨利率8%+非營業收入71=所得額4,137,99 6 ),於法並無不合。
四、原告起訴雖主張其所有帳冊均遭台北縣調查站扣押,致無法 提供查核云云。惟查,經本院函向板橋地院借調台北縣調查 站所查扣原告公司之帳簿、憑證及文據等相關資料,其中關 於原告92年度之帳據資料僅有92年1-2 月份銷貨發票存根聯 及支出傳票等憑證,此有上開扣押物品清單可證(見本院卷 第88-89 頁),原告辯稱其92年度之帳證資料已全數遭扣押 而未能提示云云,尚不足採。是原告既未提示完整之帳簿文 據,被告自無從就其帳證審酌查核,因原告經查獲係屬虛設 行號,被告乃依財政部上揭函釋意旨,按原告所開立之統一 發票金額8%,核定全年所得額4,137,996 元,洵無違誤。又 參諸原告上揭經查扣92年1-2 月份銷貨發票存根聯所載(品 名為IC)及其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 計算表營業收入分類表所載標準代號4542-11 ,小業別為電 子材料、設備批發買賣,依財政部訂定92年度同業利潤標準 淨利率亦為8%,故本件縱依所得稅法第83條第1 項規定按同 業利潤標準核定原告92年度之所得額,其結果亦無二致,併 予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均無可採,原處分於法並無違誤, 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仍執前詞,訴請撤銷,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18 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蕭惠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1/1頁


參考資料
青藍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