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6年度,784號
TPBA,96,訴,784,2007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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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784號
原   告 甲○○
          送達處所
               
被   告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胡勝正(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事件,業經本院於96年11
月8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
辯論,並定97年1 月24日上午9 時2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 素 娥
                   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楊 莉 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 俞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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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