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3561號
原 告 甲○○
乙 ○
被 告 新店市七張地區五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代 表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重劃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 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 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 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甲○○所有座落台北縣新店市之土 地設定抵押權與原告乙○,93、94年間遭被告自辦市地重劃 違法劃入重劃範圍,既不通知原告,又不依法劃定公共設施 而以原告所有土地充之,將偏僻土地分歸原告,損害原告權 益甚巨,因而請求判決確認被告公告之重劃為無效。經核被 告係土地所有人為自行辦理土地重劃而成立之私人組織,其 與土地所有權人之間為私法關係,原告與之有所爭執,核屬 私權爭執,應由民事法院審判,行政法院並無受理訴訟權限 。依前述規定,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 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李玉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