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6年度,1475號
TPBA,96,訴,1475,2007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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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475號
原   告 台灣美琪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趙昌平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美格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格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88年2 月26日以「微動開關」向被 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 ,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63654號專利證書。嗣參加 人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 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5年9 月12日以 (95)智專三(一)04070 字第09520749000 號專利舉發審 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 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 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 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陳忠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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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美琪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格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