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6年度,1309號
TPBA,96,訴,1309,2007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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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309號
原   告 上大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新添吉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添吉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以下同)92年05月05日以「STC及圖」商標 ,指定使用於修正前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 分類表第7類之「聚脂發泡機、...、淋膜押出機」等商品, 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 商標。嗣參加人新添吉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 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 被告審查,以95年10月03日中台異字第940567號商標異議審 定書為「註冊第0000000號『STC及圖』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 」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育如
法 官 黃秋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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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添吉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大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