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6年度,124號
TPBA,96,訴,124,20071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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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124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渲筠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商標異議事件,對
於民國96年10月4 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124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
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 千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陳忠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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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渲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