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119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渲筠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商標異議事件,對
於民國96年10月4 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119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
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 千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陳忠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又慈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