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6年度簡字第0055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代 表 人 蘇嘉全(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漁業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6年6月6
日院臺訴字第096008576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緣原告為順福漁83號漁船(CT3-5082)及順福漁86號漁船(CT4-2848)船主,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第一海岸巡防總隊(下稱第一海岸巡防總隊)於民國(下同)95年7月1日在南方澳漁港查獲順福漁83號漁船未依規定辦理大陸船員異動登記,即於海上接駁搭載順福漁86號漁船僱用之大陸船員陳從全及吳慶,並將僱用之大陸船員白建濤於海上接駁予順福漁86號漁船協助從事漁撈作業,第一海岸巡防總隊乃移由被告以原告分別違反「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安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2項規定,依漁業法第65條第7款規定,以95年9月19日農授漁字第0951226576號處分書,各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4萬元及3萬元,合計7萬元罰鍰。原告不服,提起訴願,行政院以原告所提訴願逾法定不變期間而予以訴願不受理,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敘兩造訴辯意旨如次:
甲、原告起訴意旨略謂:
一、被告稱本件處分書係於95年9月21日由原告之孫乙○○收受 ,惟乙○○居住於宜蘭縣蘇澳鎮○○里○○路116-3號,與 原告居住於同鎮里○○路116-2號,屬不同住居所,2人居住 雖相距不遠,但因叔、孫輩分懸殊,較少來往,乙○○未將 處分書交予原告。且依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及第73 條第1項規定,乙○○年紀甚輕,辨別事理能力不足,亦與 原告無僱傭關係,該件處分向其送達,對原告不生效力。二、依管理辦法第2條及第6條規定,原告為順福漁83號及順福漁 86號漁船船主,平時捕漁皆須共同作業,於95年6月間共同 出海作業,順福漁86號漁船所僱用之大陸船員陳從全、吳慶 因身體不適致該船無法漁撈作業,原告不得已呼叫順福漁83
號漁船前來協助,適順福漁83號漁船滿載,乃請渠等至順福 漁83號漁船載返臺灣就醫,並請順福漁83號漁船大陸船員白 建濤至順福漁86號漁船,否則該船無法作業。三、順福漁83號及86號漁船為原告所有,大陸船員陳從全、吳慶 係合法僱用來臺,迄今仍為原告僱用,未發生於契約期滿或 因故離船情形,自無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何來 違規事實?原告僱用之大陸船員皆合法入境,因船員病痛在 海上交換船隻,亦在境內水域,且該3名大陸船員為原告僱 用,從未有異動之意,與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範大陸船員 如何進入境內水域以方便管理之立法意旨完全不同,被告稱 原告未依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辦理大陸船員異動僱用登 記云云,顯有違誤。
四、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乙、被告答辯意旨略謂:
原告95年7月1日因違反漁業法案件,其中經被告於95年9月 19日以農授漁字第0951226576號處分書核處7萬元罰鍰部分 ,予以撤銷,並檢還原告原繳交之罰鍰7萬元支票乙紙(支 票號碼:BD0000000)。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原以官署之處分為標的,倘事實上原處分已不 存在,則原告之訴因訴訟標的之消滅即應予以駁回。」、「 當事人請求標的消滅,其訴訟關係即應視為終結。」改制前 行政法院27年判字第28號及30年判字第16號分別著有判例。 次按「行政法院27年判字第28號及30年判字第16號判例,係 因撤銷行政處分為目的之訴訟,乃以行政處分之存在為前提 ,如在起訴時或訴訟進行中,該處分事實上已不存在時,自 無提起或續行訴訟之必要;首開判例,於此範圍內,與憲法 保障人民訴訟權之規定,自無牴觸。」司法院釋字第213號 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告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之系爭被告95年9月19日 農授漁字第0951226576號處分書之處分,既經被告以96年11 月2日農授漁字第0961322656號函予以撤銷,有該函附本院 卷可稽,足見系爭被告95年9月19日處分書之處分效果業經 撤銷而不復存在之事實,堪以確定。徵諸上開判例及解釋意 旨,本件原告之訴即屬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其訴在法律上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36條、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第三庭法官 曹瑞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且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方偉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