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53048號
原 告 力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耀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凱盛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甲○○、乙○○、凱勝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凱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甲○○、乙○○、凱
勝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玖佰叁拾玖萬玖仟零
玖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柒佰貳拾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壹拾捌萬壹仟柒佰貳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新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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