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6年度,42972號
TPEV,96,北簡,42972,200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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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穩達豐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北簡字第42972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1月30日在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台北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捌萬肆仟伍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經訴外人瀚瑞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背書之發票日95年10月15日、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為付款人、金額為新台幣984,567元、票號BA0000000之支票 1紙,原告於95年10月16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存款 不足理由退票,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退票理由 單為證,應認為真實。
四、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126條定 有明文,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 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按年利6釐計算, 同法第133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票款及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書 記 官 王依如                 法   官 郭美杏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79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400元
合    計    11,190元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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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瀚瑞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穩達豐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